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约束较弱
虽然创业板高管辞职是正常现象,但是,记者通过查阅相关的法规、文件发现,目前对创业板公司股权规定和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约束都比较弱。
记者发现,创业板公司上市前股改时,大都实施了高管股权激励,但在公司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中,大都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上市前,由于股份不能流通,不会出现辞职减持问题;但上市后,高管股份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个别高管出现辞职减持动机。
此外,现行法规对高管辞职的管理也不足。
一方面未对上市后短期内公司高管辞职进行有序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仅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管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未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进行管理,尽管这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后转让减持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较弱。《公司法》规定在职高管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但一旦辞职即可突破“在任职期间”限制。《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制期较短,辞职半年后即失去限制效力。
加强高管辞职管理需未雨绸缪
针对上述出现的情况,记者采访的一些业内专家表示,尽管创业板并未出现高管“批量”辞职现象,但问题仍不容忽视,建议未雨绸缪,加强管理。
专家指出,创业板公司盈利模式尚处于初级阶段,经营稳定性相对较差,对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依赖性较强,创业板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批量”辞职特别是辞职减持具有重大影响:可能引致核心创业成员流失,影响公司成长的稳定性;辞职减持行为可能会加剧解禁压力,加大相关个股波动;可能伤害投资者对创业板高管的信任,动摇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
因此,专家建议,监管层应从三方面加强创业板高管辞职的监管:
首先,完善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设置价格、期限等后置约束条款,强化长期激励,加强对非持股或持股较少高管的股权激励,以更好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其次,加强高管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减持股票需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引导创业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延长持股高管辞职后的限售期限,使辞职高管减持节奏不能显著优于在职高管。
第三,要求发行公司高管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任职承诺期限,对上市后短期内的高管辞职行为进行规范。(侯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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