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基民提请仲裁案、南方基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分红一案日前又有了新进展。记者获悉,该仲裁案的申请人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已于近期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法院也已经受理,目前正处于送达阶段。一旦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那么该案将成为中国基金业首例撤销仲裁的案件,该基民和南方基金未来将可能对簿公堂,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这场耗时长久的纠纷。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认为“本案仲裁员陶修明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仲裁程序违法。”“申请人的损失显然是南方基金公司违约造成的,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但仲裁员却故意歪曲事实,认为南方基金公司的违约与申请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由于仲裁员的枉法裁判导致裁决错误,因此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09年6月3日,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的持有人袁近秋就该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红问题,对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请。申请人提出,南方基金不顾申请人明确选定“现金分红”这种红利分配方式的意愿,擅自将申请人应当分得的红利进行再投资,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人民币65257.10元并支付红利损失利息1329.42元;此外还要求南方基金退还管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但南方基金公司却表示,基金行业不存在“有利润就应该随时履行分红义务”的交易习惯,申请人主张的“红利损失”并不存在。南方基金表示,申请人完全有权根据其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在任何一个开放日自主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份额。因此,如果申请人应得“红利”因市场波动而发生损失的话,该损失只能是申请人自愿选择不赎回而继续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的结果。
“按照南方基金的逻辑,即使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只要基民没有主动赎回,就默认了承担将应得红利继续用于投资的风险,出现了亏损也是基民自己买单。”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南方基金之所以这么做,无疑是为了扩大基金份额,将基民应得的红利继续纳入基金管理,从而收取更高的管理费用。“这种情况在中国基金业内普遍存在,而通过拆分使得基金达不到分红条件已经成为了主要手段。”这位人士说。
2010年3月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对此案正式作出了终局裁决。贸仲委表示,无论是否考虑基金面值之调整,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在2007年度均完全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约定的情形,均具备分红条件,理应分红。而被申请人在分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能安排实施基金分红,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但贸仲委也认为,申请人在失去这个机会(分红)之时并没有遭受任何财产价值之减损,因此南方基金的违约行为与申请人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贸仲委最后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赔偿红利损失及其利息的申请。
“(此次仲裁结果)开了一个糟糕的先例。”申请人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同一个仲裁机关对同样的问题一般不会作出不同的裁决,因此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一旦形成错裁,该裁决将形成“恶”的先例,那么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千万基民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影响,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60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65只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都参照了证监会提供的基金合同格式文本(证监会2004年9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中的格式条款。根据该示范性条款,绝大多数基金合同都对“争议处理”条款做了如下类似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统计显示,以上565只基金合同都只设定了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有497只基金合同都设定为仲裁,占全部基金数量的87.96%;只有68只基金合同设定了诉讼,占全部基金合同的12.04%。而在设定仲裁的基金中,有496只基金设定贸仲委为仲裁机关。
但业内人士表示,在设定仲裁方式的同时,基金合同普遍没有对仲裁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最终很可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再加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且仲裁规则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保密,因此在基民与基金公司这种实力相差悬殊的较量中,基民往往很难通过仲裁实现自身的维权目的。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虽然法律赋予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法院一般只有在仲裁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才撤销仲裁裁决,对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不做审理。
“中国贸仲委的一个篮子承载不起1亿多基民的重托,也承载不起价值2万多亿元的鸡蛋———基金资产的重压。”张远忠表示。(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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