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给予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及前董事长麦校勋、公司前股东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前股东及前董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
该决定称,根据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许志榕在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诺:ST方源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经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T方源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2亿元。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ST方源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7亿元,两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5.27亿元。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应在ST方源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5.27亿,以履行其股改承诺。
2010年4月30日,ST方源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但截止2010年7月16日,相关义务人尚未履行现金补差的股改承诺。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1、给予麦校勋、许志榕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麦校勋、许志榕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给予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交所将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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