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存在问题
宋一欣:许教授提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我说几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目前为止有过两三起案件,但都不太成功。虽然《证券法》2005年修改了以后,明确可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了,但相应的细则没有出。
我现在主张前置条件应该扩大一些,现在的太窄了,管辖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时效也没什么问题,难的就是哪些人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的原告。我们现在是根据法院的判决,黄光裕案件中现在确定2007年4月27日到2008年5月27日为内幕交易实施日,这个时期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规定的日期,这段时间他们有内幕交易的实施过程,北京高院也确认这一点,所以我觉得这是比较好的,符合条件的原告应该在这个范围之内有买卖才行。
接下来没有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我跟其他几个律师也探讨过,现在很多律师在网上征集中关村案件,这样的话就碰到一个问题,这个期间里面是单向的买入还是双向的买和卖?是同向的交易,就是黄光裕买进你也买进,还是黄光裕卖出你也卖出?或者是黄光裕买卖你也买卖,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我看了一下,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是适用于同时交易理论,也就是说只要黄光裕在这段时间买卖的,你也买卖了,那么你就可以计算损失。
问题又来了,我在实施日之前买入的,延续到这个时候的算不算?到实施日结束了,还没有卖出,应该怎么算?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又碰到一个问题,起诉了以后法院怎么送达传票呢?黄光裕关在里面,杜鹃是放出来了,判了缓刑,按照我们国家规定,判了缓刑的也是要监视,每个礼拜或者每隔几天要汇报,公安机关要抽查你在哪里,是有管制的,那么杜鹃在哪里?黄光裕关在哪里?除了内部几个人知道以外,谁也不知道,我给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局写了一个申请,要求信息公开,涉及到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你要告诉我黄光裕在哪个监狱服刑。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没碰到,哪一天碰到不知道。现在黄光裕是有钱的,有些内幕交易案件罚了以后是没钱的,有些罚款收了,人也找不到了,如果起诉的话怎么办?《证券法》当中有一个条款,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和行政罚金如果相矛盾的话,民事赔偿优先。假如说黄光裕我们找不到了,他也没钱了或者破产了,他的罚款都交了,那么投资者怎么办?现在案子还没打起来,事情已经有一大堆了。这个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此两位有什么见解?
许多奇:黄光裕是国美的大股东,他可能有30%的股权,他有办法赔,但是有很多被告或者内幕交易人没有办法赔,那么怎么办?到底是罚金、罚款都收归国库还是怎么样?美国有这样一个做法,《证券交易法》有三种措施,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有一个是刑事罚金。罚金与罚款是不能动的,但是没收违法所得,原告受到多少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但被告获得多少违法所得是可以计算的,比如黄光裕获利1个亿,那么就在证监会立一个账户,这个账户叫做证券赔偿基金,等民事诉讼打完了以后,虽然它有惩罚性条款,比如赔偿3倍,我赔不了你那么多,那么我就以这个账户为限。美国这个立法的宗旨是内幕交易双轨并行,另外一方面对投资者来讲也有一个限度,你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任,有一个赔偿的限度。
宋一欣:目前来说,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当中,因为把证券侵权案件定为特殊的侵权,特殊的侵权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提供基本信息和损失情况,如果说被告不同意的话,那就由被告来举证,这一点还是有优势的,我想今后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也应该适用于这样一个规定。
中国现在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呢?中国现在是你起诉了法院才能立案,就是所谓的单独诉讼,最多是共同诉讼,最大的前提是你诉了才行,不诉不行。和美国最大的区别就是美国是集团诉讼,一个人诉了,凡是等同条件的人都等于诉了。
因为我们现在的制度是你告了才行,投资者觉得:第一、不知道;第二、知道了不合算,就与我们现行的制度有关,告了要花成本,他就宁可选择不告。我统计过,持股人数和起诉人数比例,从来就没有超过0.5%的,投资者起诉的比例相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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