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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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2)

2010年09月19日 14:43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桂浩明:关于内幕交易问题确实一直非常受人关注,这几年证监会也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最近黄光裕案的三大罪名当中也涉及到内幕交易罪。我们现在界定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当事人或者重要的管理人员、关联人士,这些人士利用得到的有关对上市公司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这些事件尚未被披露,还属于内幕交易状态,他们预先就开始进行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买卖行为。或者他觉得这个消息一旦披露,股价会大幅上涨,他会买入;或者其预期股价会下跌,他会事先卖出,我们现在把它断定为内幕交易。它直接违反了证券市场当中的“三公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应该在第一时间让每个投资者都能公平得到,但内幕交易现在违背了这个规律,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所以,内幕交易无论是在中国也好、海外也好,都是证券市场重点打击的对象。

  现在很多投资者在实践当中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第一、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内幕交易?我了解到这个信息,这个信息算不算重大?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可能到目前为止还是比较难以准确作出界定的事情。现在我们断定是一个重大事件,什么算重大事件?有些他可能只是提到了一下,属于结算公司的事情,和上市公司到底有多大的关联?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此外,内幕交易过程当中什么样的行为够得上处罚?过去我们在这方面的政策比较粗糙,现在正逐渐加以研究,比如证监会规定如果参与内幕交易的交易额达到50万元就可以认定为参与内幕交易,这就比较严厉了,而且对于重大信息也会有越来越准确或精确的判断。但是从实践当中来看,毕竟有些还属于定性的东西,比较难以判断。

  很多投资者希望从炒股软件提供的信息快递当中发现线索,但我理解炒股软件一般来说存在两种状况:一种是根据技术走势来判断,这很明显不属于内幕交易;另外一种是它说某某公司将会发生怎样的事件,如果这个事件最后被证实是确实有的,对了解事件的人士、发布这个信息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他违规发布了信息。因为信息发布有规定的平台、规定的时间,交易时间是不能发布的,必须在交易时间以后,重大信息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另外,如果这个消息在公告于其他受众之前,已经在内部事先传播了,并且已经有交易行为了,这至少有涉及到内幕交易之嫌疑,这个问题需要仔细判断。一般来说,我们会提醒投资者在交易软件上提供的信息只能作为参考,最重要的权威信息还是应该以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当中披露的信息为主,如果你以其他信息作为投资依据可能会存在比较大市场风险。

  宋一欣:按照桂先生的讲法,就是比较难以从炒股软件或者网上发布的信息当中发现线索?

  桂浩明:从炒股软件或者网上发布的信息中发现内幕信息,一是消息真假有问题,有些投资者看到了会询问,我们一般给他的建议是以三大报指定媒体为主。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消息不是很可靠,或者偏离很大,如果你按照这种信息投资股票,本来以为是得到了内幕交易,实际上很可能是掉入了陷阱。

  宋一欣:这也是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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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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