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年报保障公众“双重知情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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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年报保障公众“双重知情权”

2010年09月15日 07: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准备勒令上市公司发布定期和临时环境公告,以强制性的规章明确了哪些公司在重大环境问题上应该披露什么内容,这实际上是满足了公众对环境信息和上市公司的“双重知情权”。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环保问题频发,其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身影。2009年,吉林省吉林市康乃尔化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导致一路之隔的吉林化纤(000420)职工大规模突发心因性疾病,工厂停产数日;2010年7月,紫金矿业(601899)污水泄漏对当地居民生活用水造成极大污染;同月,中石油大连原油储备库爆炸,造成大连港(2880.HK)海面污染并一度导致因码头关闭而被迫停产。

  在这些突发性事件当中,我们看到,当事公司对环境污染情况语焉不详,更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品处置等情况的详细解释,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大打折扣。

  此外,在电力、煤炭、造纸等企业的一般性生产当中,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总量减排任务是否完成,其是否实施了清洁生产,是否建立了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对这些信息讳莫如深,公众在一般性年度财报中很难得到这些信息。

  正是企业有意识地隐瞒环境信息,导致政府和舆论的监督难以作为,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爆发。

  2008年,证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探讨并尝试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作为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积极探索,该机制要求原环保总局可以将没有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上报给证监会,但没有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

  而今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指出,该文件对所有A股公司适用,其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企业,则必须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随着节能减排指标的刚性约束越来越紧迫,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知情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通过这些环境信息的披露,公众能够更好地判别出企业发展的前景、存在的风险、潜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社会是否存在着“敢于担当”的责任心。这些恰恰是其投资价值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主动披露了这些信息,就是满足了公众对于投资对象本应有的知情权。

  实际上,套在上市公司的“环保紧箍咒”并非一顶。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核查,企业要想顺利通过上市、融资等资本运作环节,必须要满足环保要求,对于存在环保风险、没能通过环评验收、未能建立有效清洁生产机制的企业,将被无情地阻挡于资本市场之外。

  可以说,上市公司作为中国各个行业中的领军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友好方面也应该是佼佼者。不能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也必然不能担负起公众的投资责任。通过要求强制性发布定期环境年报和临时公报,将更加有效地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本报记者 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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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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