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6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期间为即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 《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全文如下: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投资组合方法来实现投资收益,同时引入担保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销售宣传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打开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打开申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确保本金安全,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承诺,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七、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并经营满三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十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参与互动(0) | 【编辑:王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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