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创业板公平和效率的建议
(一)尊重创业板的低门槛,力推规模市场化基础上的个股询价制度
首先,在办创业板的指导思想上要摒弃“办贵族学校,靠创富激发创业激情”的认识误区,真正树立为符合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指导思想,努力为更多的“平民”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IPO融资上市机会,点燃其创业的激情。
其次,要尊重创业板低门槛制度,推行在创业板上市企业规模市场化前提下的个股市场化询价发行制度。通过提高供给量,扩大创业板上市企业规模来调节发行价格,让发行上市不再成为稀缺资源;通过调整发行节奏和规模来使市场化的询价范围达到合理,从而抑制“三高”和超募问题。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上市资源丰富,完全具备在上市企业数量规模市场化的基础上搞价格市场化的询价制度。可考虑每一次打包发行的企业合理规模数量区间,在10—50家之间确定,目的是将创业板的发行市盈率逐步调整到30倍、超募比抑制在10%左右,通过规模和价格两个市场化最终实现创业板相对合理的估值区间。这样创业板的投资人才能成熟起来,中国创业板才能健康发展。
(二)将发行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
目前,在我国创业板发行体制中,是由证监会组织的发审委核准申请上市公司的IPO融资上市。这样做的问题:第一,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上市企业资源众多,而监管部门由于人手有限,发审委即使每天24小时加班也审不过来;第二,核准制再严格也无法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负责,对市场投资人负责。出了问题监管部门风险大。
基于上述,可考虑在加大承销商和保荐人责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把审核权限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责、权、利一致,一级和二级市场发展平衡统筹;而监管部门则相对超脱,腾出精力,抓大放小,主要从政策制定及监管层面进行宏观调控。
(三)进一步加大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责任
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应责权利一致。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应该加大对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切断其和拟上市企业在超募资金获取超额利润以及券商利益相关直投业务绑定的利益链,让市场回归“三公”本源。
(四)创业板IPO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应降到50%以下
申请到创业板公开募集并上市的公司,发行前其第一大股东及其家族关联股东的合并持股比例应控制在50%以下,其意义有二:第一,在当前的核准体制下,减少在公开募集股票中社会财富配置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第二,通过股权适度分散,改变私人及其家族“一股独大”和“一股独霸”的治理结构,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尽快形成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
(作者介绍:刘纪鹏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曹凤岐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席 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
参与互动(0) | 【编辑:王安宁】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