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下半年以来,随着大盘见底回升,沪深两市的大宗交易平台再度活跃起来,与5、6月份的谷底时期相比,7、8月份大宗交易的成交股数、成交总额都有成倍的增长。作为各类性质的限售解禁股份特别是IPO公司原始股东、创业股东减持股份的重要渠道,产业资本再次踏准市场节奏,逆市操作,得以在较高位置减持股份。分析人士认为,这种情况说明目前以大股东为代表的产业资本对A股市场已经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其对股权价值的估值将成为市场估值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
分析人士同时指出,由于大宗交易平台特有的“一对一”议价成交的交易机制,包括议价的灵活性和成交对象的指定性,可能成为一些具有特殊目的的交易的便利渠道,不排除存在利益输送、幕后交易的可能性。大宗交易平台应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可监管性。
大宗交易与大盘同步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今年7月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共成交183笔,成交量为48881.80万股,成交总金额为55.8848亿元;8月共成交271笔,成交量为44790.38万股,成交总金额为56.9120亿元。相比之下,今年5月两市大宗交易仅成交95笔,成交量为22260.89万股,成交金额为20.474亿元;6月成交124笔,成交量为21479.43万股,成交金额为25.0694亿元。8月份大宗交易成交金额是5月份的2.78倍,是6月份的2.27倍。
与同期A股大盘走势比较,可以发现,在这段时间里大宗交易活跃程度的逆转与大盘走势呈现同步状态。上证指数自4月中旬开始一波较剧烈的下跌,在今年7月2日形成低点2319点,随后开始一轮持续至今的回升。5、6月份正是A股市场最为低迷的时期,同样也是大宗交易交易量急剧萎缩的时期。7月以后,A股走高,大宗交易也骤然升温。两者的表现亦步亦趋,若合符节。
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包括创业股东所持股份解禁后减持套现的主要渠道之一,大宗交易的成交情况清楚地表明了产业资本对市场估值合理性的判断。分析人士认为,5、6月份大宗交易的萎缩显示产业资本对较低市场估值的不认可,存在明显的惜售心理,从而也成功避免了低位出货的损失。而市场估值水准的抬高则刺激了产业资本套现的冲动,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大宗交易平台供应量的大增。产业资本再次成为赢家。分析人士表示,这样的情况以前已经发生,今后恐怕也将持续存在。
产业资本动作成风向标
除了成交量以外,大宗交易的折价率也清楚地表明了产业资本的心态。据笔者的统计计算,今年5月沪深两市全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平均值为13.48元/股,交易当日相关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为14.12元/股,相对于收盘价格的平均折价率为4.53%。这个数字明显处于历史较低水平。6月份的平均折价率为5.76%。到7月份,平均折价率扩大到7.69%,而8月份平均折价率则进一步扩大到8.42%。
折价率的大小直接显示了卖出方出售意愿的强弱。5、6月份较低的折价率表明产业资本认定股份已较为物有所值,或者认定市场将止跌回升而不再急于折价抛售,存在较重的惜售心理。而随着7、8月份股价的回升,产业资本抛售的意愿渐趋强烈,不惜承受更大的折扣,大宗交易平均折价率随之出现明显的扩大。
另一个表明产业资本的意愿与大盘同步并且影响大盘走势的现象是上市公司股东增持与减持之间的转换。根据对Wind资料的进一步分析,今年5月沪深两市发生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增持股份的案例共67起,6月发生33起,7月份发生32起,8月份仅发生16起。数据明显显示,当大盘处于较低位置时,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增持的意愿较强,而随着大盘的走高,增持意愿明显减弱。产业资本增持或减持的动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大盘走势的风向标。
上述事实同时表明,以解禁限售股为代表的部分产业资本在证券市场减持套现的冲动始终存在,在价格低位时暂时蛰伏,只是待时而动而已。分析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将是A股市场长期存在的现象。对此,需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证券市场为产业资本特别是创业资本提供了退出渠道,这正是证券市场本来应有的基本功能之一。另一方面,产业资本,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认为股价低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增持股份,而在价格高估时减持股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市场过度的波动,成为市场的一种稳定机制。因此,产业资本的减持有其合理性。
大宗交易应增强透明度
不过,在指出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合理性的同时,分析人士也表示,大宗平台上不时出现的一些定价明显不合常理的诡异交易,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比如,一家刚刚以超过市价的价格完成定向增发某券商类上市公司,在8月9日、20日连续发生了较大额的大宗交易,公司股东以不仅低于增发价,而且在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再加一个跌停板的折价率出让数千万股。此事被媒体指为不合常理,有利益输送、投桃报李的嫌疑。又比如,同样在今年8月,3万股某公司股票以折价率超过10%的价格在大宗交易成交。专家指出,区区3万股不会对二级市场股份造成任何影响,执意要不嫌麻烦地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出售,未免蹊跷。此前,在大宗交易平台上甚至出现过当日二级市场股价涨停、大宗交易平台却以跌停板成交的极端案例。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大宗交易有别于集合竞价交易的机制,特别是交易双方“一对一”议价成交的交易机制,具有较大的议价灵活性和成交对象的指定性、唯一性,同时,又不需要披露交易双方的身份,因此,大宗交易平台在实现其特有功能的同时,也可能成为一些具有特殊目的的交易的便利渠道,至少从理论上来讲,不排除在个别案例中存在利益输送、幕后交易的可能性。在强调“三公”原则、打击内幕交易的背景下,大宗交易平台是否应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可监管性,是否应该更多地披露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让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地判断其交易意图呢?值得商榷。 (记者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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