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持有人利益,防止恶意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相关文件早就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在中国基金业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业内人士呼吁,要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防止“花瓶独董”既不“懂”也不“独”。
从国内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来看,很多独董要么是高校的知名教授,要么是金融界知名人士。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金融界的知名人士,并不见得每个人都在基金业历练过,对基金行业也未必十分了解。并且,独立董事大多有自己的“摊子”,自己的事情都忙不开,哪有闲心来好好尽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一些独立董事甚至连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都极少参加,遑论尽职尽责履行维护持有人利益的义务。
从国内基金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来看,大多是由基金公司的大股东委派,再由董事会来提名独立董事。更为关键的是,独立董事的津贴是由基金公司发放的。在这种利益传导机制下,独立董事又如何能代表持有人利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同时,在国内的基金公司中,独立董事干得好与不好,尽责与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奖惩机制予以约束。独立董事大多是“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那么,基金公司为何热衷于请这些知名教授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来担任独立董事呢?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用独立董事的社会影响力和人脉资源,起到给基金公司变相打广告和公关的作用。说严重一些,基金公司就没真正想利用独董来维护好持有人的利益。(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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