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头条评论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在5月22日启动第一波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A股迎来第二波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完善询价过程和配售约束机制、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众所周知,自A股重启IPO以来,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和超高募集资金的“三高”现象愈演愈烈。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巨大价差,导致市场开始了一场抽血式的死循环,究其本质来说,正是由于不成熟的市场及非市场化的操作方式造成的。
笔者认为,就《指导意见》本身而言,短时期内还不能消除“新股高价发行现象”,而且证监会也从未表示过要压低新股发行价格。但可以预计,未来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也正是证监会一贯遵循的逻辑。从政策内容上看,2009年的一次改革针对新老划断、初步采取网下、网上申购方式,是对新股定价市场化方向的确立和迈进;而2010年的二次改革则是市场化定价在制度层面的后续完善,其市场化的意图也更加坚定。
在本次改革中,开门见山地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这就意味着管理层试图从制度层面保证新股定价趋向合理性———询价机构应对报价有所负责。另外,将询价对象拓宽至网下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完善需求方类型,使配售环节充分竞争,而只有在充分竞争这个前提下,价格才有可能趋于合理。毕竟,如果询价机构单一或被垄断,那么定价过程就不可能牵制多方利益、实现充分博弈,最终的价格只能被某一方力量挟制。从以往的市场表现看,越是网下机构配售分散的个股,在解禁期前后的下行风险越小,而一些网下配售机构集中的个股,往往在解禁日前后出现大幅下跌的走势。
引入回拨事项和中止发行机制,可以使新股发行更真实地反映市场情况,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风险之间做出了一项平衡。中止发行制度是对询价机构的一种风险约束,将促使询价机构更审慎、更真实地报价,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在不恰当的时间窗口硬着头皮发行、申购,从而导致定价不合理、误导市场预期。
正如证监会发言人所指出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参与各方担负起各自的职责。IPO发行市场化定价的诸多问题,其原因不仅仅在于一级市场机制不健全,二级市场的一些“伪市场化”因素亦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改革目光仅仅停留在一级市场,忽视二级市场的规范整顿,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
目前二级市场操纵较为盛行,一级市场高价发行风险可以通过股价操纵轻松转移给二级市场,若是“由券商和发行人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网下配售可获配机构、大幅增加单个询价机构可买股份数量”,或使股票更加集中于少数大机构手中,增强其操纵二级市场的动因。因此,对于二级市场来说,更需要花大力气完善游戏规则,严厉打击在二级市场上的新股操纵行为。
□王莹(上海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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