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后续四大措施,无疑体现出新股发行制度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网下摇号配售等,对于抑制询价机构不负责任的报价行为、强化定价者责任等,显然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尽管如此,笔者仍认为新股市场化定价并不彻底。
新股发行制度的关键点在于筹码分配形式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目前,新股的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已形成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新股发行价格却存在较大的“弹性”。从最初证监会相关部门的审核定价,到询价机制推出后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新股发行价格基本上在可控的范围内(以市盈率为参照)。去年实施的IPO新政,虽然市场化发行的大方向没有错,却导致新股发行呈现出“三高”格局。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定价问题,虽然此次出台的新规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在券商和发行人事前确定网下配售数量后,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但此举同样无法解决询价机构为了获得配售资格报高价的行为。与去年的改革一样,获得配售资格的机构仍然存在吃“大锅饭”的现象。
笔者以为,要真正实现新股定价的市场化,重在机构配售的市场化:在确认了有效申购之后,根据各询价机构的报价情况确定有效报价,不低于有效报价的机构参与摇号配售;实际报价高者按高价配售,实际报价低者按低价配售,而网上发行价格按照机构配售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比如像海普瑞这样的新股发行时,曾有机构报价高达250元,那么该机构一旦摇号配售成功,其配售价格即为250元。
机构配售“市场化”更加考验询价机构的定价能力,也能使新股发行价格与询价机构本身的利益紧密挂钩,从而抑制新股发行价格。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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