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四措施剑指高价IPO——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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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四措施剑指高价IPO

2010年08月23日 09: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8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指导意见》在完善询价过程和配售约束机制、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专家和学者表示,此次改革沿市场化方向继续推进,其核心精神和内容聚焦于要进一步指引新股定价趋于合理。

  但专家和学者也指出,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抑制IP O价格虚高,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约束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行为;另一方面,要用供求关系抑制IP O价格,增加市场供给,打破上市资源垄断。

  第二阶段改革

  四项措施促“询价自律”

  本次新股体制改革主要从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有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的三高现象。

  ———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意在增强参与新股定价者的责任感,促使新股的报价更加审慎而真实。广发基金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一旦通过设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购买量来增强其对报价的责任感,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能更加趋于审慎,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普遍存在的高发行价问题。

  ———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长江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刘毅铭认为,这相当于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此类投资者可能会承诺更长的持股时间,减少机构限售股解禁期满时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承销商权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并为发行人推荐愿意长线持有的负责任的股东对象。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值投资理念。

  刘毅铭说,过去新股上市的时候很多财务指标都没有向社会公布,公众对企业状况的了解很抽象。而今后承销商不仅要将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公布,而且还要就公司市盈率与已上市类似的公司做比较。比如现在创业板的市盈率平均市盈率普遍偏高,以后企业上市过程中,要求在已上市的企业中找出类似的企业来进行比较,通过同行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方面的可比性遏制非理性的报价。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意见提出,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不仅如此,记者了解到,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申购不足的情况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对中止发行作出细化规定意在“未雨绸缪”。中信证券有关分析师对此表示,中止发行制度是对询价机构的一种风险约束,这加大了询价机构的压力和责任,使他们在弱市熊市的时候,更加谨慎的询价、报价,把发行市盈率做低,从而更有利于散户的申购,保护散户的利益。

  明确责任主体

  约束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目前的改革是对新股在报价申购和配售制度方面进一步约束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责任,避免在定价过程中出现价格虚高,过度偏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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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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