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定近期多家银行将跨行取款费从2元提高至4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称,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建议废除或修改相关规定。(7月31日《京华时报》)
多年来,银行收费没完没了,至今为止不知有多少收费项目?也不知提高了多少项收费,尤其是最近跨行取款费成倍的提高的同时,不顾公众的强烈反对,又数倍提高账单打印费和密码修改费。照此发展,恐怕连进银行的门都得收取门票费。
银行每次收费,总是搬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似乎这个《暂行办法》成了它们的尚方宝剑,公众奈何不得。当然,《暂行办法》在没有修改、停止之前,按照《暂行办法》行事,即使收得再多,公众也无话可说,可是银行收费规定远不止此,还有不同的法律相约束。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银行法》相对《暂行办法》是大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为我所需,只执行《暂行办法》,而把重要的法律《银行法》视而不见,显然是违法行为。
再则,按照相关《合同法》有关规定,客户在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的同时,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不能随便改变手续费用,银行如果想涨价,应该事前就此事和消费者进行协商,而未征得用户的同意,单方面提高取款手续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
银行收费不是一次两次,可是从未见任何部门出来制止,因而越演越烈,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如今法律、法规有不少,有上位法,有下位法,如果行业都各取所需,自主选择就无所适从。因而,对于银行避开大法选小法,自取所需的行为,不能只是提醒,更不能睁个眼闭个眼,应该是依照法律取缔违法收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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