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发表评论或者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资质、证券分析师姓名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三)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或者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意;
(二)公示所在公司名称和业务资质、证券分析师姓名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三)发表的意见与公司已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并说明该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四)不得对具体证券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的表述。
通过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发表证券研究报告或证券研究报告摘要的,应当说明该证券研究报告的首次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审查和监控。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做出留痕记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注销有关人员的执业注册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与互动(0) | 【编辑:王文举】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