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下列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标注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注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和业务资质;
(三)注明署名的研究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四)注明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时间;
(五)注明证券研究报告依据的信息来源;
(六)说明证券研究报告分析方法、依据和研究结论的局限性;
(七)提示投资风险。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由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由合规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涉及的合规管理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规定管理流程、披露要求和合规审查等内容,有效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与公司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下列静默期安排:
(一)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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