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证券研究报告,是指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对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行业状况、证券市场等发表分析、评论或者意见,不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不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审慎处理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传播虚假、不实、误导信息。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 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署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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