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咨询机构研究部门发布研究报告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干涉和影响;券商发布研报须披露持股情况,禁止与研报观点相反的自营交易
证监会昨日公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研究报告不受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且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管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
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由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质量管理,由合规管理人员对证券研究报告涉及的合规管理事项进行合规审查。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证券研究报告。
意见稿还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有效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与公司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意见稿提出,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意见稿还提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防止相关人员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肖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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