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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仇子明事件折射新闻法制缺位

2010年07月29日 09:1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于此次记者被通缉事件背后隐含的法律相关问题,律师和专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证监会应尽快立案查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这次丽水警方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网上通缉仇子明,是基于《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这个条款平时适用得很少,现在看来,有瑕疵,须修订。”

  对于遂昌县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的说法,宋一欣律师指出,“也许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无误,但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

  “作为证券市场监管者的中国证监会,应尽快从调查阶段进入立案查处阶段,保护证人,并尽快作出结论,如有触犯刑律,应提起刑事诉讼。如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的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宋一欣建议。

  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如果报道失实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需要看报道者是否基于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信息来源不真实仍然进行报道,或者故意错误地引述新闻来源。否则,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难以认定。

  呼吁尽快出台新闻法

  宋一欣律师认为,对记者、举报人、证人这类特殊主体拘捕宜由上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批准,程序宜更严格与完善。一般情况下记者作为新闻监督的职务行为,该条款对记者应予免责。“新闻报道的推出,不应要求精确一致,只需相对符合即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制订出记者作业责任的司法解释。另外,不要轻易动用《刑法》221条,有问题的可投诉,损害商业信誉,也可鼓励其进行民事诉讼并作为刑事诉讼前置,法庭审核后确是犯罪的,再拘不迟。对此,我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出《新闻法》。”

  著名新闻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认为,“这是史无前例的,‘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主要适用于商业上的竞争对手,并不适于媒体。如果媒体的报道有误,应该启动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01条已经有很清楚的表现了。”

  展江认为,仇子明事件正好表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去年实施《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对记者和媒体的一种保护,但是仍然存在保护不到位的情况。

  “我们现在应该加快《新闻法》的立法工作,刑法中也还存在着很多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条款”,展江告诉记者。(夏冰 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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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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