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000421)今日公告称,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其处罚30万元,其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遭否决,证监会维持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据悉,经证监会调查认定,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年报中,在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关联方担保等多方面存在弄虚作假。上述问题查实后,证监会于4月2日向南京中北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及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对上市公司做出了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30日,南京中北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免除对公司30万元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判”。(记者 况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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