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为加强和完善上市证券公司自身的信息管理和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全面了解上市券商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从五方面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信息监管,并且提出了上市券商必须要按月披露财务信息。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证券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同时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
具体表现在,首先,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报送监管月报的同时,自主披露公司主要财务信息。上市证券公司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综合监管报表的同时,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月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等数据。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上述信息的时间不得迟于综合监管报表上报监管部门的时间。
其次,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及时披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包括公司做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或决定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一般性行政许可的审批结果。
第三,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结果。包括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其当年分类结果,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近三年的分类结果。
第四,上市证券公司要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应急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有关传闻等。
最后,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沟通的制度要求。确有需求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应当在交易日收市之后进行,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停牌或公告。(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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