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简 介: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1980年11月20日开庭起诉以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主犯分两个审判庭进行审理。第一审判庭开庭20 次,第二审判庭开庭22次。共出示证据873件,出庭作证的证人有49人,共有6万多人次参加了旁听。整个审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过特别法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共历时两个月零5天。终于在1981年1月25日,由特别法庭大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10名主犯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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