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
这部法律被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这部法律在交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2889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的2799人投了赞成票。
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富裕起来的老百姓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993年,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期间发生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争议,比如上面所提到的平等保护问题,反对者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违背。
但这些意见并没有对制定物权法形成太大的影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最后获得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共5编247条。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中国广大城镇群众关心的“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不少农民提出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此外,物权法还回答了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公众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