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报道:2010-8-28 16:0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少将于大清,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 何绍仁:2010-8-28 16:07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
- 何绍仁:2010-8-28 16:0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刚刚闭幕。我首先发布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消息。
- 何绍仁:2010-8-28 16:08出席今天下午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52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52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以143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何绍仁:2010-8-28 16:09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
- 何绍仁:2010-8-28 16:09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公约。
- 何绍仁:2010-8-28 16:12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代表2979人。
- 何绍仁:2010-8-28 16:12会议经表决,任命陈建国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石宗源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 何绍仁:2010-8-28 16:12以上就是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的主要新闻。
- 何绍仁:2010-8-28 16:13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和新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两部法律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关的两个修正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4位嘉宾来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两部法律的相关问题。
- 何绍仁:2010-8-28 16:14他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长于大清少将;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预备役军官法有关的问题。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女士。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人民调解法有关的问题。
- 何绍仁:2010-8-28 16:15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 中新社记者:2010-8-28 16:16以前对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主要是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现在我们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在目前的形势下,为什么对人民调解的规范从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主要考虑是什么?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意义?
- 郝赤勇:2010-8-28 16:16很感谢你对人民调解法公布实施的关心。人民调解法的制定,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主要解决形式。
- 郝赤勇:2010-8-28 16:16我们国家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借鉴很多国家的制度制定的,但是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大家对这项事情都非常公认,有些西方国家也认为这是我们的“东方经验”,是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创造的方式。正像您说的,规范我国人民调解的法规最早是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从这个通则的制定也看出,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贯重视。然后到了1989年,国务院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人民调解这种群众组织形式在我们国家又得到了宪法的确认,1982年我们国家宪法第111条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民间纠纷。”
- 郝赤勇:2010-8-28 16:17大家都知道,一部组织条例和一部全面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的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最初的1954年条例和1989年的条例都是暂行组织条例和组织条例。它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完整地对人民调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规范。我们这次制定人民调解法,正是总结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有几十件提案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法。
- 郝赤勇:2010-8-28 16:17我们正是总结了这些经验,由司法部牵头起草了人民调解法草案。这次的人民调解法草案和您刚才所说的两个组织条例相比,它是一个非常完备的法律。1954年的暂行组织条例只有11条,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组织条例只有17条,而且都没有分章。这次的人民调解法一共是六章,最后通过的草案是35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也是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谢谢!
- 解放军报记者:2010-8-28 16:19谢谢主持人,我是解放军报记者。我想问于部长一个问题,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谢谢!
- 于大清:2010-8-28 16:21现行的预备役军官法是1996年1月颁布的,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 于大清:2010-8-28 16:21但是近十五年来,在这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也有三个方面的情况,对法律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第一个方面,随着中国我军现代化建设在新的起点上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日益增多,需要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内容,诸如预备役军官的储备结构、选拔配备、征召动员、教育培训等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
- 于大清:2010-8-28 16:21第二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涉及到的一些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等方面的改革变化发生了一系列的调整变化,也需要我们现行的这部法律在一些内容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
- 于大清:2010-8-28 16:22第三个方面,这些年来,在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践中,各地探索、摸索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有些经验和做法带有一定的规律性,也需要及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以更好地指导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实践。基本的意义和修法的目的大体就是这样考虑的。谢谢!
- 香港商业电台记者:2010-8-28 16:27想问一下李飞主任,香港政改方案,实际上在香港已经讨论了很长时间,这次人大通过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香港民主改革或者是民主的前途有什么意义?对我们将来的选举有没有什么提示?另外,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会议期间有没有提到香港政改前途的问题?可以再说一下吗?谢谢!
- 李飞:2010-8-28 16:30谢谢你的提问。刚才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已经通报了,刚刚散会的闭幕会上,以高票通过了关于批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决定,并且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予以备案。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有关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行使批准权和备案权,完成了对两个附件修正案的法定程序。
- 李飞:2010-8-28 16:31刚才你提到对香港的政制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和意义?香港回归以来,一直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循序渐进地推进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发展。经过去年特区政府广泛咨询香港各界向立法会提出了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且经行政长官同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通过这个程序,说明在经过香港各界反复的讨论、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对推进香港的民主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也为最终实现基本法所确定的民主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影响。
- 李飞:2010-8-28 16:31刚才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也对这次表决通过批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和同意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表决程序修正案的备案。吴邦国委员长对这个问题也作了重要讲话。根据我刚才在会上的记录,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两个修正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大家普遍认为,两个修正案草案已在香港完成了必经的法律程序,凝聚了香港社会共识,符合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有利于保持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这是我记录的大意,因为委员长的这个重要讲话其后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 李飞:2010-8-28 16:34对于今后香港政制发展,我们一贯强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我相信,只要严格遵守基本法,在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是符合香港广大市民利益的。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我们强调首先是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要与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要兼顾到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而且还要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的发展。我就回答这些内容,谢谢你!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2010-8-28 16:37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记者,想问一下司法部的郝赤勇部长。这次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做了什么规定?要体现什么样的原则?谢谢!
- 郝赤勇:2010-8-28 16:37谢谢你的提问。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是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们国家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所以这次人民调解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地总结了我们几种调解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发挥各自的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这几种调解的相互衔接的程序性规定。
- 郝赤勇:2010-8-28 16:37一是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也就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在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有一些案件是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来化解的矛盾,就是引导到人民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的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
- 郝赤勇:2010-8-28 16:38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郝赤勇:2010-8-28 16:38三是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也是一项新的制度规定,是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一个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支持。 四是规定当事人就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发生争议或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保障纠纷能够及时地化解,防止矛盾激化。谢谢!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0-8-28 16:44你好,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是关于预备役军官法的,想请问一下于部长。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条修改,是把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作为预备役军官的选拔来源之一,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修改?有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 于大清:2010-8-28 16:44预备役军官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上,应当说其要求必须与现役军官相匹配,但从实际情况看,预备役军官和现役军官这两支队伍的实际情况还是有差距的。目前,全军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也不是很合理,特别是专业技术军官,比例偏低、素质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需要,这方面的差距比较大。
- 于大清:2010-8-28 16:45大家都知道,现代战争特别是近几年局部发生的一些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人才素质上的一种较量,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把人才作为军事战略竞争的重要支撑。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人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仅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援,也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 于大清:2010-8-28 16:45因此,新修改的预备役军官法可以说是借势而为,把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预备役军官选拔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既体现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预备役军官队伍的结构。当然,作这样的修改,也和兵役法的规定相一致。谢谢!
- 检察日报记者:2010-8-28 16:55谢谢主持人,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这个问题是提给扈纪华主任的,调解法规定经费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保障,那么是否意味着人民调解这个工作就会趋于行政化?法律怎么来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另外有一个问题是问郝部长的,在我的采访过程中,有的调解员有一些顾虑,他们在进行调解的时候被要求出示证件,但是现在调解员都没有工作证,法律在这方面是否有所考虑,现在条文上没有,以后会不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他们对以后的保障也有一些顾虑,因为从媒体报道也可以看出,有些调解员因为从事调解工作受到伤害,但是现在的法律规定给一些致伤致残以后有一些救助,但这是一种事后的补偿机制,他们希望能不能通过保障的机制加大预防。谢谢!
- 扈纪华:2010-8-28 16:55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财政保障的问题。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这是常委委员、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现在法律的规定也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国家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是不是会改变人民调解这样的性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的群众性是无可置疑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它的性质在法律中规定得非常明确。
- 扈纪华:2010-8-28 16:56人民调解是需要成本的。据我们了解,在很多地方调解中,有的是当事人申请来进行调解,有的就是发现了纠纷以后,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去主动上门到事情纠纷发生的地方去进行调解,因为法律规定了就地及时解决,这就涉及到一些成本。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在审议的过程中,委员们就提出来法律草案光规定支持不够,要给予保障,否则的话这个工作就比较虚,法律的规定也比较虚,不能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顺利和健康发展。
- 扈纪华:2010-8-28 16:56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规定和做法,我们加了“保障”这个法律用语,这不是个很虚的用语,而是要求根据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文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以及调解工作给予切实保障,这种保障并不会改变它的群众性的性质,它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这是我回答你的问题。谢谢!
- 郝赤勇:2010-8-28 16:56感谢你提了一个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都关心的问题。在制定人民调解法的时候,调解员、调解组织都关心保障如何能更加有力。大家都知道,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组织,这个定性从1954年的暂行组织通则和1989年的组织条例到现在没有改变,在起草、制定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这是人民调解组织的根本属性,它的群众性、基础性决定了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它是扎根在群众之中,没有组织层级,不是官员,没有国家大的投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一种中国特色的、反映我们国家优秀文化传统的这种组织形式,这是一致充分肯定的。
- 郝赤勇:2010-8-28 16:57正因为它的群众性和基础性,所以它也没有着装,也没有工作证件,这一点又是它的特点而决定,我们是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调解委员会和我们的一些专业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设的委员会都是解决自己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一般来讲大家都互相认识,有一些人民调解员是德高望重,有一些新的人民调解员很快熟悉工作就成为群众的知心人。他们正是靠这些包括亲情、友情、个人魅力,他们善于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才及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所以在立法上没有考虑证件、着装,但是这次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第6条写了保障,国家要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 郝赤勇:2010-8-28 16:57这个写法也是在法律中不多见的,而且立法过程有一个情况:国务院提请的草案中只是写到了“支持”,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很多代表提出“支持”还不够,要对群众组织给予厚爱,所以又加了“保障”二字。第12条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这些都写到法里,我想这两条的法律规定对于今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必将提供更好的条件、更好的外部环境,也激励我们广大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更好地做工作。我就讲这些。谢谢!
- 中央电视台军事报道记者:2010-8-28 16:57谢谢主持人。各位嘉宾好。我是中央电视台军事报道栏目的记者,我想请问总政干部部于部长,总部对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有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 于大清:2010-8-28 17:04今天已经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近期我们主要想做三项工作:第一,在军内深入开展学习活动。主要是组织各大单位特别是省军区系统,把学习预备役军官法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普法宣传,真正使部队干部,特别是广大预备役军官理解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掌握内涵要义,在实践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 于大清:2010-8-28 17:08第二,大力营造社会氛围。我们将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将预备役军官法纳入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新修正的预备役军官法,并利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展示现在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成就和预备役军官的精神风貌。
- 于大清:2010-8-28 17:09第三,依法指导好工作实践。围绕提高预备役军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预备役军官工作的支持,共同解决好这项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现实矛盾问题。比如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编配、教育、管理、培训等等现实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把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通过这部法律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谢谢!
- 光明日报记者:2010-8-28 17:10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关于人民调解法有两个问题。人民调解法在调解协议这一章中规定“达成协议以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就有两个问题:第一,这样会不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本?第二,如果大家都去申请司法确认的话,是不是可以考虑直接去法院打官司,没有必要经过这个调解的程序。谢谢!
- 郝赤勇:2010-8-28 17:10人民调解法在第32条、第33条规定了对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项制度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几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已经进行了这些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之后的执行还是有重大意义的。 这次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要监督执行。
- 郝赤勇:2010-8-28 17:11去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是767万件,90%以上的调解协议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就是说调解协议执行的基础是在于双方自愿,是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协议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这是执行的最坚实基础。同时,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又不是没有监督的,它的监督主要是舆论、社会道德、诚信,特别是刚才讲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就是自己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所以在这个范围内,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总体上还是一个社会联系非常紧密的熟人社会,越是在这种条件下,舆论的监督、社会诚信的力量,越是强有力的。人民调解协议90%以上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也还有一部分不能得到执行,签署协议之后,当事人反悔了,原来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反悔之后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郝赤勇:2010-8-28 17:15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提出了一个司法确认制度,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根据这些经验,经过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深入讨论,最后规定为第32条和第33条的内容。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实践中,在所有的调解协议中,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仅占人民调解总数的0.7%左右,多年都达不到1%,而且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经过司法确认,80%以上可以有效地执行。所以尽管司法确认是这次新确立的制度,但实践证明,它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当然,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我们还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这个新的制度。
- 财经传媒新世纪周刊记者:2010-8-28 17:20谢谢主持人,我是财经传媒新世纪周刊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要请问李主任,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这次是第一次上会审议,关于取消13个死刑罪名这个动议也是引起了比较广泛的争议,麻烦李主任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常委会在审议关于取消死刑这个议题时基本的讨论情况,关于削减死刑这一点,未来的一个立法趋势是什么样的?谢谢。
- 李飞:2010-8-28 17:20我只能很简单地作一点回答。这次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内容比较多,你提到的具体问题也是根据这些年来刑法执行的实践,特别是根据中央所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各方面反复讨论、征求意见提出来的。
- 李飞:2010-8-28 17:22在常委会审议时,对其中有些规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这也是正常的,包括你所说的这个问题。下一步刑法修正案(八)还要公开征求意见,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可以对这个草案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总之,一定是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比较完善之后再进行其后的审议、通过。我的回答就这些。谢谢!
- 人民日报记者:2010-8-28 17:22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我们知道,现在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比较注重“大调解”,人民调解是其中的一种,但不是全部,我想问一下全国人大今后有没有考虑专门为大调解工作立法,把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也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谢谢!
- 扈纪华:2010-8-28 17:23所谓“大调解”主要就是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它都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矛盾得到解决的一个方式,但三者也有不同。据我们了解,关于“大调解”的实践,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摸索、试行、实践。关于“大调解”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在一个时期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再考虑相关的立法问题。谢谢!
- 人民网记者:2010-8-28 17:23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网记者。人民调解法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组织推选产生”,我想问一下,一般人民调解的矛盾发生在基层,发生在村里和居委会的比较多,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的必要性在哪里?因为企业单位的纠纷很多都是劳动纠纷,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委,在这两个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我想问一下它的必要性。谢谢!
- 郝赤勇:2010-8-28 17:25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其中60多万都是设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对于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近几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而且是取得了成功经验的一种新形式。
- 郝赤勇:2010-8-28 17:25现在全国的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有8万左右,这些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发挥了很重要的工作,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工会和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工群调解不但不矛盾,而且是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它既可以调解企事业单位职工之间的一些矛盾纠纷,也可以调解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一些纠纷,所以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好的经验。
- 郝赤勇:2010-8-28 17:25同时,附则中规定“乡镇街道及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群众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与其他组织不一样,不是要把它限制得很严,而是尽可能地让更多的群众组织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处理纠纷,特别是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更多地参与这些纠纷的处理,这样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来共同地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谢谢!
- 何绍仁:2010-8-28 17:32如果大家没有新的问题,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四位嘉宾,谢谢大家!
- 中新网报道:2010-8-28 17:34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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