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何绍仁:2010-3-10 11:04各位记者,大家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在新闻中心举行第七场集体采访,今天集体采访的主题是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
- 主持人何绍仁:2010-3-10 11:04出席今天集体采访的三位嘉宾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先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局长窦树华先生。下面,请记者提问。
- 新京报记者:2010-3-10 11:05虽然前几天已经采访过高强主任,但是还想就预算监督请教高主任一个问题。这些年地方人大在监督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力度比较大,但也有人批评全国人大在预算监督方面力度不够,今年全国人大在预算监督方面是不是会有一些加强力度的做法?在监督的方式上如何避免不过多地参与非常具体、细节的工作,又能有监督的效果?谢谢!
- 高强:2010-3-10 11:06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明显的进展。就预算审查这个环节来说,我们主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
- 高强:2010-3-10 11:07第一,加强预算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就是说,在预算正式提交人大审查之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和磋商。全面地了解社会民众对于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的一些期望和要求,要分析上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要全面地了解国家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些基本方针和政策。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于预算执行和预算报告要作出分析,为预算正式进入审查之后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和准备。
- 高强:2010-3-10 11:10第二,加强人大财经委对于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人大财经委要多次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初步审查意见的一些要求,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作出修改。今年的预算报告,简单统计了一下,改动有100多处,预算草案也改动了7处。 [11:09]
- 高强:2010-3-10 11:11第三,进入大会召开期间,由全体人民代表对预算进行审查。财经委员会根据代表审查的意见,对预算和预算报告再一次进行审查,并且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形成预算决议,供全体代表表决。在预算审查报告中要提出关于完善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形成大会决议之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大会决议和预算审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逐项研究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 高强:2010-3-10 11:11在预算监督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的改进。一是,我们建立了每个月的预算执行分析制度。根据每个月预算收支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提出一些改进管理的建议。
- 高强:2010-3-10 11:11二是,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落实人大预算决议中提出的一些要求。有一些是当年必须要解决的,有一些是以后年度逐步要解决的,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监督和推动。三是,在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年要在8月份专门审议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了往年和审查上年决算一并审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做法,这样把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连同在一起进行审议,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高强:2010-3-10 11:11第四,在每年的预算报告中,要专门向大会报告人大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今年的预算报告,大家如果注意到的话,专门有很长的篇幅是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要一项一项地进行汇报,这既体现了政府对人大的尊重,也便于人大对于政府预算工作的监督。谢谢!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2010-3-10 11:12我想问一下李飞主任,近些年来,中国的民生立法体现在日益关注民生,我想问的问题是,这个趋势的背景是什么?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
- 李飞:2010-3-10 11:14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些年来,我国立法当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领域,即加强社会方面的立法。大家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建立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比较充分,包括在利用外资方面、在推进公司证券和各个市场建立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的社会立法有一些滞后。
- 李飞:2010-3-10 11:16这在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有其合理的地方。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知道,社会领域立法主要是靠大量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这些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有了这个能力,在这方面推进有利于民生方面的改革以及落实一些安排。相应的,在法律上要加以体现,而且要通过立法推动这方面的改革。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立法规划的时候,都把涉及民生方面的立法作为一个重点,这些年来,社会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大家比较关心的,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就属于这方面的立法项目。前几年还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以及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一些修改,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立法。今后,即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如果要进一步完善,也要重视社会方面的立法。谢谢!
-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2010-3-10 11:21请教李飞副主任,近期有5位香港的立法会议员辞职,因为不满政改的咨询,他们以公投运动的方式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民意的调查。我想请问,他们这种公投的做法是否违反基本法?如果是违反的话,违反了基本法哪一条规定?如果是违反了基本法,人大要如何处理?谢谢!
- 李飞:2010-3-10 11:23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去年11月份,香港特区政府组织了3个月的2010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这个咨询活动已经结束了,按照法定程序,下一步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的修改法案。在这个过程中,个别组织搞了所谓的“五区公投运动”。对此,1月15日,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有一个正式的谈话,这里已经就中央的立场进行了非常清楚的阐述,我就不重复了。谢谢!
- 中国青年报记者:2010-3-10 11:26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请问高强主任。这两天我们在代表团采访的时候,发现代表对预算草案报告和去年预算报告的审议积极性不高,很多预算审议报告遭遇冷场的局面。有代表建议,预算报告应该由财政部长亲自在会上宣读,也有代表认为财政部、发改委应该有相关人士到现场进行答疑解惑,与代表形成互动。请问高主任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想请问李飞副主任。我们注意到昨天在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要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我们注意到这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是第一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以后如何依法进行这种质询和询问活动?谢谢!
- 高强:2010-3-10 11:27据我所知,财政部在每年的人代会召开期间,都组织大批司(局)级干部,作为预算解释的工作人员到各个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而且都准备了非常充分的有关预算的解释资料。有些资料还发给了代表,这个环节的工作,政府部门做的是充分的。至于财政部长作预算报告的问题,在过去很多年的时间内,都是由国家计委主任和财政部长在大会上向代表作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最近几年做了一些改动,但是也听到不少代表提出建议,希望恢复财政部长在会议上作报告,使大家亲耳听到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情况。这个问题,涉及到程序的改变,需要进行一定的研究才能做出决策。
- 高强:2010-3-10 11:29我也注意到一些媒体的反映,说“人民代表对于预算的评论比较少,不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方面涉及到很多问题,包括在人民代表正式审查预算之前还没有了解到国家预算的安排情况,会议期间安排审查预算的时间比较少。这几年,为了细化预算,财政部准备的有关预算的资料越来越多。我记得20年前,我在财政部当预算司长的时候,每年提交到人代会上的表格只有3至4页纸,但是现在是将近1尺厚的资料,代表充分翻阅这些资料有一定的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为代表有效地审查预算提供一些服务和帮助,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今年我们也做了一些改进。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也向人民代表提供了一些有关预算的参阅资料,但是这还不够,如何帮助人民代表全面、系统、深入地了解预算安排的情况是我们今后的工作。谢谢!
- 李飞:2010-3-10 11:29我接着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质询和询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询问和质询的程序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以后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也要运用好这种方式。《监督法》当中专门有一章对“询问和质询”作了规定,询问现在开展得比较普遍,就是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府两院”都要派负责同志到审议的会场,在审议过程中,直接回答常委委员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在也是这样,人大常委会分六个小组,每次审议某一个议案或工作报告的时候,都有相关的机构负责同志到各个小组去,在审议过程中,随时回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所以说,日常开人大常委会的时候,询问随时都在进行。
- 李飞:2010-3-10 11:30质询与询问不同,《监督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省级人大常委会5名常委委员联名提出质询案,县级人大常委会3名常委委员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的主任会议列入议程之后,被质询的机关和负责人回答质询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派人直接到会上口头回答质询;另一种方式是被质询的机关提出书面的答复材料。如果提出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这个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执行。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具体方式。
- 李飞:2010-3-10 11:31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几种工作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这主要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具体的方式。谢谢!
- 中国日报记者:2010-3-10 11:31想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请教李飞主任,昨天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研究制定这部法律,据我们了解,这部法律以前曾经进入过立法计划,但是没有如期地提交常委会审议。我们想问一下,这部法律究竟是规范什么领域的?它的立法难点在哪里?目前的进展如何?今年有没有可能提交常委会审议?谢谢!
- 李飞:2010-3-10 11:32谢谢你的提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开展了几年,上一届和本届立法规划都列了进去,而且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这是对原来我国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规范,总结了实践经验之后,按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法律,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这个进度速度会加快的,这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去。
- 李飞:2010-3-10 11:3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主要是对有违法行为,特别是一些屡教不改,但是又不是按照刑法进行处罚的,针对特定的情况,采取教育矫治的办法,使他们能够改变自己过去的一些屡教不改行为,减少和预防犯罪。特别是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维护更多人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秩序。谢谢!
- 检察日报和正义网记者:2010-3-10 11:34我想请问窦局长一个问题,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昨天也对此进行了强调,今年人大的监督工作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新举措?谢谢!
- 窦树华:2010-3-10 11:39谢谢!刚才记者提到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2009年,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迈出了新的步伐。2010年,大家知道也是我国继续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还会继续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五个“更加注重”,综合利用各种监督方式,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 窦树华:2010-3-10 11:41大家都知道,昨天吴邦国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今年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作出了详细的、有重点的、精辟的论述。同时,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对今年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做出了具体的计划。总体来讲,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以及专题调研等21项工作。
- 窦树华:2010-3-10 11:45如果说新的举措,今年突出的有五项:第一,今年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主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经济监督;二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这21个项目紧扣这两个重点进行,具体的项目,委员长在报告中都讲到了,比如说听取审议关于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重大公共投资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以及对粮食安全、农技推广、清洁生产、节约能源等问题的监督等。关于民生方面,大家关注的包括,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都是紧扣这个主题,使人大的监督更见成效。
- 窦树华:2010-3-10 11:47第二,《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今年的措施中谈到,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去年,全国人大就“9080亿”中央政府的重大公共投资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今年还要继续进行专题调研。同时,今年还要开展一项工作,即对“十二五”规划纲要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既为“十二五”规划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为明年人大审议“十二五”规划做好必要的准备。
- 窦树华:2010-3-10 11:49第三,刚才高主任讲到,加强预算的监督。这里要采取一个措施,在每年在审议上一年决算时,把当年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原来是合并的),改为在今年8月份专题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窦树华:2010-3-10 11:49第四,刚才记者提到,吴邦国委员长在“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方式”时讲到,开展询问和质询。就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向监督对象提出质询和询问,由他们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回答。通过双向的互动,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
- 窦树华:2010-3-10 11:52第五,增加人大监督的公开性、透明度。对人大监督计划、工作安排,及时地向人大代表、社会公布。对审议的议题,包括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也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一些重大的监督项目,通过跟踪报道向社会公布,从而接受社会的监督,也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从而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谢谢!
- 工人日报记者:2010-3-10 11:52我想问李飞副主任一个问题,刚才我们欣喜地注意到,您说要把民生立法作为重点关键,我想问一个涉及到亿万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的问题,最近我们《工人日报》在做报道当中发现,“两会”代表、委员频频呼吁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我想问一下,这部法是否提上了修改的日程,修改的难点在哪里?谢谢!
- 李飞:2010-3-10 11:53谢谢你的提问。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已经列入了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现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做这项工作。职业病防治现在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的组织建设还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防治的手段和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谢谢!
- 中国会计报记者:2010-3-10 11:53我的问题是针对高强主任的,现在预算公开是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您也回答了很多。我关注的焦点是这样的,您在不同的场合也曾经表示过,预算信息应该可以做到更进一步的细化。我们了解到,像焦作的公共财政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在他们的预算报告中,已经公布了像部门预算、社保基金、国有经营资本预算,可以说有八大类别。您认为,政府的预算报告应该公开到一个什么程度?并且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公布。我们知道,《预算法》正在修改过程中,以上我提的问题,有没有可能在《预算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另外一个问题,预算公开已经是一个共识,它是第一步,但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要纳税人的钱在阳光下运转。大家都关心的这个钱能不能花到真正实际的用处,请问预算支出的绩效有没有可能在政府的预算报告中有所体现?谢谢!
- 新华社记者:2010-3-10 11:54我补充提问一下,刚才媒体已经说了关于预算公开的问题,广州市已经将预算公开纳入了探索议程。我想您对此有何评价?另外,人大立法是否对此已有所关注?谢谢!
- 高强:2010-3-10 11:54预算资金是公共资金,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群众应该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尽哪些纳税的义务,更应该知道,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的资金用于哪些方面。所以预算公开应该是应有之意,不应该是去讨论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在有关的文件中,也多次做过类似的要求,要做到预算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民众的监督。但是实际的执行情况还不令人满意。去年,广州市公开了一部分政府部门的预算,引起了广泛的评议,而且一时间好评如潮,其实我觉得没什么,这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政府早就应该做到这点。即便是广州市公开了部门预算,实际上还有很多大家想了解到的一些情况还是了解不到。为什么这么说?不仅取决于政府部门有一个公开的意识,还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具备公开的条件。做不到这点,还是不会令人满意的。
- 高强:2010-3-10 11:56比如说,最近几年大家非常关心的“三公”问题,包括“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公务接待费支出”等等,实际上大家关心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说,关注政府的预算支出是不是真正用到大家希望所支出的方面,特别是解决民生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为什么现在政府难以公开“三公”支出呢?在于基础工作不到位。现在,财政上的预算科目没有这一项,政府支出中有“购置费支出”,这个范围很广,既包括汽车,也包括桌椅板凳,也包括办公用品、电脑、纸张等等,细还细不到每一项的支出。我们的外交有专门的支出预算,但是还没有细到多少人出国花了多少钱,都干了什么?这是今后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科目,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统计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
- 高强:2010-3-10 11:58今年,我们在全国人大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明确地要求:“在预算经过批准之后的15日内向社会公开”。凡是提交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都是可以公开的,通过财政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是我也可以坦率地告诉大家,今年即便公开了,也达不到大家要求的那么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审查预算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明年向人大报告预算时,要报告政府的基本建设情况和政府行政开支情况”。正在修改的《预算法》中,我们也明确地提出预算公开的要求,即“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部门预算,经过批准后,都要向社会公开”。
- 高强:2010-3-10 11:58这对于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对规范预算的执行和监督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谢谢!
- 高强:2010-3-10 11:59刚才还忘了说到绩效问题。现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于某些支出项目的绩效考评进行了一些工作,包括对农业开支、农村合作医疗开支等等,都进行了一些考核。如何通过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大家知道,这应该是我们督促和推动部门应该做的事。如果进行考核了,考核的结果大家不知道,等于没有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在《预算法》的修改中,我们也有这样的规定,对某些社会关心的重点支出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这可以推动政府部门,不仅要完成预算,而且要注意资金的执行效果,这是很重要的。
- 澳洲新快报记者:2010-3-10 12:02请问李飞主任一个问题。去年在上海出现了“钓鱼执法”事件,今年在“两会”上,一些法律界代表提出希望修改《行政处罚法》,在其中增加关于违法行为较轻,但是属于偶犯的行为不予处罚。因为碰到一次“钓鱼执法”情况的可能性会比碰到很多次这样的情况可能性更少一些,所以希望进行这样的修改,增加“钓鱼执法”的成本,杜绝这样的情况。您对这个建议怎么看?有没有可能去实施?谢谢!
- 李飞:2010-3-10 12:04你们提出的问题都涉及到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执法的问题。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方面的法律不少。《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为了规范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你提的问题说明有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样的。我们实行违法行为和处罚相对应的原则,我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比较多,不是不管任何行为都是一类处罚。也包括警告、罚款等其他的一些处罚措施,轻微的应当采取与其轻微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下一步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会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现在还有一部重要的法律,估计有会有人提到,就是《行政强制法》,这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如何行使相应的职权。
- 李飞:2010-3-10 12:05刚才齐鲁晚报的记者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这个问题。对职业病的鉴定也要不断地完善,使得我们在一线工作受到环境危害的职工能够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政策保护。这在下一步,有些是通过制定法律作出规定,提出要求的,有些是要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法律确定的原则具体落实的。上上下下都要抱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大的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和工作人员切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使国家制定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变成实际可操作的、人民群众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律体系和操作规范,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地解决。因此,我也呼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以这样的态度来严格执法,来对待我们所负责任的人民群众。谢谢!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0-3-10 12:06想请问一下高强主任,在制定今年的预算报告时,是否已经考虑到有助于收入分配改革的问题。另外,在今年的财政支出的预算安排之中,有哪些是和国民增收方面有关的?谢谢!
- 高强:2010-3-10 12:07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财政问题。它是一次分配,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它比财政分配范围要大得多。所以,在预算报告中还不能全面地反映国民收入分配的有关问题,需要在制定“十二五”规划中研究、解决这个问题。财政的分配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从企业、居民集中的资金再分配给用于民生、国家发展等等方面。在今年的预算安排中突出解决的是民生问题,对于大家所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教育、农业、医疗、文化、社保、就业等等方面的支出,都是突出做了安排。如果大家注意今年的预算报告,中央本级财政支出只增长5%,而刚才我说的几项涉及民生的重点支出,都大大地高于财政支出平均的增长。这也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的一种态度。至于直接提高居民收入方面,涉及到几方面:
- 高强:2010-3-10 12:10第一,通过提高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第二,要提高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直接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第三,还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水平;第四,还有一些优抚对象,包括退伍军人、老弱病残、农村五保户家庭,通过提高他们的补助标准,也改善他们的生活。所以,整个财政支出围绕着增加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和直接提高低收入人群居民的收入和补贴,来改善人民的生活。谢谢!
-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2010-3-10 12:13请问李副主任一个问题,这些年来对公开官员财产收入申报的呼声越来越高,请问我们就这方面的立法已经开始了吗?如果开始了,现在到了什么进度?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是民生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项目,可是实施两年来,还有不少企业认为这部法的某些条文还是比较超前,比如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条文比较超前,对他们的负担比较重,与现在发展的进度不符合。请问我们对《劳动合同法》近期会有修改吗?谢谢!
- 李飞:2010-3-10 12:15谢谢你的提问。关于第一个问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立法的问题,每次开这样的发布会都会提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从90年代开始,就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就制定了《县处级以上干部财产申报规定》,2009年又进一步规定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其中也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的义务。
- 李飞:2010-3-10 12:22至于今后是否会上升为法律,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研究。大家也知道,制定法律的程序,一定要等到条件成熟,会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我们也参考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做法,各个国家也不一样。另外,还会有一些配套的制度做支撑。首先是个人纳税方面,二是信用体系方面、个人信用的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有配套的制度,以保证如不去申报,可以发现问题。这方面我们也在研究,使申报能起到约束作用,而且也可以切实反映实际情况。谢谢!
- 李飞:2010-3-10 12:22第二个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是否超前,存在不存在修改的可能性?《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条文,不同方面有不同意见,是有争议的。劳动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的印象,在制定这部法的时候,前年这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恐怕这里面有一个理解的问题,非固定期限不是终身“铁饭碗”,它只是没有期限,但是也有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情况,这在法律中也写明白了。
- 李飞:2010-3-10 12:22不是说转为非固定期限的合同后,不管出现任何情况,都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这样的。只是对双方有了一个明确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企业,它的员工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多年,他对工作的熟练程度、对这个企业的忠实程度很好,这样的员工使用起来更好,总比一个来了以后技术熟练程度不高,还要从头学起要好。很多国家的大企业,实际上用的人就是这种已经在这里熟悉工作的,对这个企业的技术和工作程序非常了解的人。这样可以调动他的积极性,可以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来改进工作。雇主和职工之间共赢的局面对企业发展来说,会更有好处。当然,任何法律都要根据情况的变化,根据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所以,今后全国人大的立法,除了立新法以外,也要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谢谢!
- 科技日报记者:2010-3-10 12:23谢谢主持人,我想请问李副主任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科教兴国战略是我国的几项重要工作之一,请问现在人大有哪些与科技和教育相关的立法和修法?第二个问题,委员会去年拓展了监督手段,开展了专题调研,请问今年有没有新的创新手段?是否会开展与科技相关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对于以前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的部门是否得到了解决?第三个问题,有代表提出专门对“学术腐败”立法,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待?谢谢!
- 李飞:2010-3-10 12:24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和窦局长有关系。我们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中,科技立法是不少的,教育方面的立法比较配套,像《科技进步法》,委员长的讲话中举到了几部法律,还有《科技进步转化法》,还有在其他很多法律中都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对在各个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还要给予奖励,你们可以上网查一查,很多法律的总则中都有这条内容,涉及到经济、社会方面的一些法律,也就是利用科技手段来推动这方面工作的,都有相应的条款,这和我国现在总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向符合,当然这些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使得我们真正从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法律上的支撑。
- 李飞:2010-3-10 12:24关于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以及下一步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我把回答权转让给窦局长,之后我再来回答第三个问题。
- 窦树华:2010-3-10 12:25谢谢记者!对于科技方面的执法检查,今年人大有所考虑。今年上半年要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组织执法检查。同时,下半年要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执法检查。谢谢!
- 李飞:2010-3-10 12:27关于学术腐败问题,现在有的人提出要进行立法。实际上,有关的教育法中提出,开展教育科学活动要遵守职业道德。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剽窃行为,盗用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从民事的角度可以进行处罚。当然,下一步针对出现的问题,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在法律中进行规定,我们也要继续研究。谢谢!
- 主持人何绍仁:2010-3-10 12:27原定一个小时的时间已经到,应高部长的意见,还可以提三个问题。
- 光明日报社记者:2010-3-10 12:28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关于立法的问题,想请问一下李飞主任。在去年的时候,有学者提出,对一些行政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特别注意到,昨天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吴邦国委员长特别提到,今年要有重点地对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请问李飞主任,现在这方面是否已经有了非常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可能对哪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谢谢!
- 李飞:2010-3-10 12:29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也有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进行备案审查。大家知道,这些年一直在开展这项工作。
- 李飞:2010-3-10 12:37刚才我和窦局长还在讨论这个问题。所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按期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我们有备案审查程序。一般来说是被动审查,就是在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时候,进行审查。但是现在我们也搞主动审查,也就是说,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在执行当中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有关的,我们比较关注,就采取主动审查。主动审查如果发现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才进行处理。
- 李飞:2010-3-10 12:44我们内部有一个工作程序,首先向制定机关提出,来进行沟通,督促制定机关主动纠正。这些年已经做了几起,包括国务院有的行政法规,没有按照新制定法律及时修改,造成原有的规定和新法不一致。比如关于民航空难赔偿法规,都是通过备案审查,与国务院沟通以后采取的措施。今年开展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工作,除了日常工作的以外,要重点地对一些和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规,予以关注。谢谢!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2010-3-10 12:45我想请问李飞主任,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近年来,对于刑事案件救助工作已经纳入到各地的司法工作的范畴之中。比如,山东、江苏、宁夏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条例规范,请问全国人大是否对此做过相应的调研工作?是否有计划将刑事案件救助制度纳入到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中,或者督促相应的部门去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者规范?谢谢!
- 李飞:2010-3-10 12:45我建议这是我回答的最后一个问题,再留一个问题给其他两位。
- 李飞:2010-3-10 12:45关于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这些年已经提出来了,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制定地方性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就中央来说,也是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前几年我们也召开过这方面的座谈会,主要是“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建议。我们前年专门在江西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有些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进行规定。
- 李飞:2010-3-10 12:45但是大家知道,《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因为违法侵犯了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而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当中,由于犯罪人无力承担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有些罪犯侵犯了别人的财产之后都挥霍掉了,即使判定他赔偿,他也没有钱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再有,一些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加害人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对于这些被害人,怎样使他们得到经济上的援助,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进行帮助。这又涉及到最初说的问题,属于民生问题,要有钱,就需要财政拿钱,地方要有财政实力。今后我想,随着各地积累经验,这件事情就国家来说也会作出安排。
- 财经杂志、财经网记者:2010-3-10 12:47谢谢主持人,把最后一个难得的机会给我。我的问题是关于《预算法》,请高强主任和李飞副主任都谈一下。今年的预算报告提到,2009年《预算法》的修订取得了重要进展,我想请问一下,这个重要进展体现在哪些方面?预算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目前面临的主要难点在哪里?今年会做的一些工作,会不会形成一个修订的草稿或者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最终修订完成有没有时间表?谢谢!
- 高强:2010-3-10 12:48《预算法》的修改,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从本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之日起就开始,经过了近两年的工作,确实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标志之一,就是我们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15个部门,已经提出了一个修改稿子,也可以叫做修改征求意见稿,最近就要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以后还会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 高强:2010-3-10 12:49这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三句话:第一,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明确地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法》正式实施以后,在我国存在多年的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成为历史。
- 高强:2010-3-10 12:49第二,规范预算的执行。明确地提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个要求也是比较严的,而且对于预算的调整作出明确的规定。现行《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是,只要是人大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不出现赤字,或者是批准的赤字预算不突破,就不算调整。这几年,各级财政超收的很多,最多的超几千亿,只要不出现赤字,就可以不作为预算调整。大量预算收支的增加,都脱离了人大的监督,这是不完善的,这一点要作出修改。
- 高强:2010-3-10 12:49第三,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在预算监督的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违反《预算法》各项行为的处罚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我相信,《预算法》修改正式实施以后,对于完善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监督,改进预算管理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 高强:2010-3-10 12:49按照今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计划,今年的8月份就要第一次审议预算法修改稿,还要经过二读、三读,最后形成决议,颁布实施。谢谢!
- 高强:2010-3-10 12:49对于目前的难点,好像我们在修改过程中还比较顺利。大家对于刚才我说的三个重点,取得了广泛共识,大家也认为,作为一个国家预算来说,确实应该完整、规范、严肃。现在的问题在于落实,落实的第一点,政府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要作出一些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某些地方存在的违反《预算法》规定的行为;三是对于严重违反《预算法》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作出处理。只有法律规定,没有追究责任,这部法是不完善的。只强调有法可依,而忽视了违法必究,这部法的作用也是不大的。谢谢!
- 主持人何绍仁:2010-3-10 12:50谢谢三位嘉宾,谢谢记者,集体采访到此结束。
- 中新网报道:2010-3-10 12:50直播到此结束,谢谢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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