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北京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原党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杨玉龙,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两个朋友进行营利活动。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玉龙有期徒刑8年。
2007年,因六环路工程丰台段征用大灰厂村土地,丰台区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大灰厂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联合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
2008年,杨玉龙的朋友付某因其所在的建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杨玉龙借100万元。杨玉龙经过再三考虑,将征地补偿款借给了付某,并约定一年3%的利息。
此后,付某又向杨玉龙借款350万元。事发前,付某已将450万元全部还清,并按约定支付了13.5万元的利息。
2008年,与杨玉龙相识7年的朋友刘某,也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玉龙开口借150万元,并约定一年6%的利息,期限一年。2009年,杨玉龙又借给刘某200万元。后来,当有关部门调查时,在杨玉龙的催促下,刘某将钱款全部还清。
受审时,杨玉龙表示认罪。“我就是想给村里谋点利益,把死钱变成活钱”,杨玉龙反复强调,并称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只是收过刘某给的烟和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玉龙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即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出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性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他认罪态度较好,且挪用的赃款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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