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父亲先前对自己“不仁”,胡先生拒绝赡养老父,结果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胡先生每月给付父亲100元赡养费。
胡先生的父亲起诉称,胡先生是他唯一的亲生儿子。1973年,他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由他抚养。儿子上大学期间,他汇过款,但被儿子拒绝。现在他老了,身患多种疾病,可儿子却不赡养。他先后从老家来北京看望儿子数次,儿子却不让他进家门。他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0万元。
胡先生则表示,法院当年判自己由父亲抚养后,父亲直接把他放在奶奶家。小学时,他离家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未给过抚养费。他考上大学后,其父不愿提供户口证明,阻挠他上学,后来还给学校、工作单位写信,扰乱他的学习和工作,损害他名誉。胡先生说,其父在老家再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都已成年,且其父每月退休金1500多元,还有公费医疗报销,无须再让他支付赡养费。此外,他的生活负担也比较重。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胡先生每月给付其父100元赡养费。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认为,胡先生的生父虽有一定收入,但胡先生不与父亲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无不当。胡先生自行选择随母生活,并非其生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因此,胡先生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道德伦理,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王晓云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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