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投资应不应该保障?
2008年4月,张继峰将陈某起诉至神木县人民法院。榆林中院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2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判令被告煤矿方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这样的判决引起了巨大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所以对张继峰的诉讼不予支持。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2005年8月中央有关部委下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
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作为行政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本案如果只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显然不合适。投资入股不是普通的买股票、债券等,应该在属于《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禁止的经营活动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分红肯定要没收。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十佳律师王洪表示,双方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而《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属行政法,对特定人群从事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张继峰虽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并没有利用职权或作为煤矿主管部门等直接利害关系获取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合同有效性,其投资并不属于违法收入,收益予以没收理由并不充分。
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并认定了双方口头达成的退股协议,对张继峰索要股权分红的请求不予支持。张继峰对记者说:“这件事给法官群体和当地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感到很内疚。二审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接受。”
公务人员经营活动如何监管
目前,神木县委已决定对张继峰免职处理,并对其入股资金来源等展开调查。神木县启动对全县公职人员在煤矿入股情况进行清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务人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
神木县规定,凡在清理中主动登记、并全部撤出入股资金的,可从轻处理。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隐瞒真相的,一律就地免职。对不严格进行清查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清理官煤”的工作力度,此前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资委等组成的清理国家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将“扩编”,增加国家工商总局,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记者 段博 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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