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次日,新郎小刘查出患有乙肝,且处于传染期。新娘小文认为应暂缓结婚,考虑到要对双方今后生活负责,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文的诉请。
今年2月初,小刘和小文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小刘验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原弱阳性,但妇幼保健院认为不属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况。当天下午,他们按原计划登记结婚。次日,小文陪同小刘到新华医院再次检查,诊断为乙型肝炎,且属传染期。为慎重起见,他们又去多家医院复查,结论同新华医院一致。
审理中,小刘称自己正处于治疗中,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健康,对小文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表示同意。法院认为,乙肝是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男女双方有一方处于此种情况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已登记结婚的,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宣告双方婚姻无效。(虞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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