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崔某、胡某均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吴某了解到同学胡某想去见女友,遂提议:“见女友搞辆车开一下,风光风光”。次日,吴某、胡某及胡某同事崔某三人从南京来到无锡。吴某遂指使崔某购得3把刀具,并告知胡、崔两人刀是用于抢劫车辆的。16时许,在吴某的唆使下,胡某、崔某叫来一辆“黑车”。三人上车后不久,坐在驾驶员后面的吴某一手勒住驾驶员颈部,一手持刀顶住其颈部说:“别动,动了就干掉你”。担心驾驶员脚踏油门,吴某指令崔某拔车钥匙。情急之下,崔某几次都没能拔出钥匙。吴某又让胡某打开后备箱,胡某慌乱之下也未能打得开。吴某急得直骂“猪头”并将刀交给崔某,由崔某持刀看押驾驶员。吴某打开后备箱后,接过崔某手中的刀逼迫驾驶员钻进后备箱内。驾驶员反抗并与吴某扭打在一起,抢过吴某手中的刀拼命逃跑并呼喊“抢劫了……”。崔某、胡某见状也想趁乱逃离现场,被吴某喝止。随后,吴某驾驶劫得的汽车载着另两人行驶至一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三人弃车逃跑。脱离险境的驾驶员眼巴巴地看着爱车从身边疾驰而过,遂拨通了警方的电话。11月30日,崔某、胡某到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抢劫汽车的事实。随后,吴某也一并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崔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公民汽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首,且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炯 丁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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