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妇女张某的丈夫去世后,婆婆等人在同意将她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同时,还让她签了一份十分荒唐的“不能再婚协议”。后来,婆婆等人反悔,又不愿意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了,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证变更协议》。
昨天,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出人意料的是,“主张权利的原告”却未到庭。法官表示,“不能再婚协议”根本就是违法的,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
婆婆曾同意给房子
妇女张某10年前从河北省嫁到西青区王稳庄镇某村,一直和丈夫过得不错。2009年10月的一天,张某的丈夫工作时意外身亡。事发后,丈夫的工作单位给付张某一家人补偿金33万元。面对这笔巨款,一家人很快就在亲友的主持下达成了“分割协议”。补偿金中的10万元分给了张某60多岁的婆婆,13万元给了张某10岁的儿子,另10万元给了张某。张某的婆婆和其丈夫的哥哥还同意将张某居住的房屋由她去世的公公名下变更到张某名下。达成协议后,张某将10万元钱交给了婆婆。但过了不久,婆婆和丈夫的哥哥就反悔了,导火索是,张某在丈夫死后将自己父母接到家中,陪她居住。
婆婆和丈夫的哥哥开始找张某索要房子。如果交出房子,张某和不满10岁的儿子将无处居住。因此,她坚决不同意。而婆婆等人态度非常坚决,且提起了诉讼,要求法庭撤销《房屋证变更协议》。
竟签下“不能再婚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婆婆和她的儿子表示,虽然张某结婚时家里给了他们一套房屋,但这套房屋始终没过户,一直在张某的公公名下。现在房屋尚未过户,他们有权取消赠予行为。张某婆婆的代理律师甚至举出了《合同法》相关条款,欲说明房产在未过户的情况下,赠予人有权取消赠予行为。
但张某表示,按照农村风俗,儿子结婚时家长肯定要准备一套房子。虽然房子一直在公公名下,但实际上应该属于他们。她的代理人认为,本案房屋并不属于张某的婆婆等人,所以本案根本不是赠予关系,二原告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还向法官透露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情节。她在与婆婆等人达成财产和房屋协议时,对方还让她在一份“不能再婚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中,婆婆等人要求她在取得赔偿款和房屋后不得改嫁。
但法官对记者表示,婚姻自由受我国法律保护,张某的这项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目前她的丈夫已经去世,她有权利就自己以后的婚姻做出选择。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虽然有张某签字,但由于协议本身违法,所以不具约束力。
村民认为房屋应属张某
昨天西青区法院王稳庄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9时许,以庭长祁功悦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准时来到位于张某所在村子的巡回法庭。有200多名群众和15个村子负责调解工作的村干部旁听。坐在旁听席最前面的是村里八位德高望重的老者。
但让人想不到的是,直至9时30分许,原告母子也未出现在法庭。此时法官拿到了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证明上写明,张某的婆婆犯了肠胃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而她的儿子和律师却无故不到庭应诉。与被告进行沟通后,法官决定延期审理此案。之后,法官就此案征求了几位老者的意见。老人们纷纷表示,不应撤销原告和被告的《房产证变更协议》,房屋理应属于张某。
张某昨天是流着眼泪走出法庭的。她对记者说:“结婚时,公婆曾告诉我,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如果没有了房子我只能带着儿子到大街上去住了。”她接着说,“我曾经同意婆婆来我这里居住,但她却不来。我也曾同意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婆婆他们还是不同意。我很希望这件事能尽快解决。”
据法官介绍,他们还将开庭审理此案,并尽最大努力调解解决。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刘永强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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