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7月18日9时许,张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被害人谭某出租屋内打麻将时,因谭某向张某讨要租房欠款而发生争吵。争吵中,谭某打了张某一记耳光,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并各朝对方的右手臂咬了一口,后被在场群众劝开。十多分钟后,当谭某从张某处经过时,张某遂持木板朝谭某的右手臂和肩部各打了一下,导致被害人谭利荣右尺骨闭合性骨折。后经鉴定,谭某的伤情属轻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已与谭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10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琐事与人争吵后,不计后果,用木板将他人打伤,并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也有一定过错,且张某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芦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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