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因生活矛盾,“丈夫”万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自认为非婚生女不受法律保护,一直对亲生女儿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长达7年。
安徽来常的打工女陶某,于2000年10月认识了同单位的同事万某,双方情投意合,认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12月,双方家庭为其隆重地举办了结婚仪式,从此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婚”后,男方一直在女方家生活,并于2004年4月生育一女。但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十分如意,夫妻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为此,女方父母对女婿意见很大,常常指责万某。感觉生活索然无味,万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把刚生下的女儿扔给妻子陶某。
此后,陶某一个人照顾女儿长达7年。在此期间,作为父亲,万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也未看望过女儿。为让女儿有个完整的家,陶某曾多次托亲戚朋友与万某进行沟通,然而万某拒不回头,对亲生女儿仍不闻不问。万般无奈之下,陶某一纸诉状将万某告上法院,要求万某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调解工作室请来万某进行调解,可万某竟理直气壮,认为与陶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对两人非婚生的女儿可以不负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非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在承办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万某当场拿出2000元给女儿,并签订了抚养协议。(马军 静洁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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