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儿在幼儿园中食物中毒,迁延半年尚未治愈,孩子父母愤而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4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洋洋的法定代理人诉称,洋洋于2009年4月6日入某幼儿园,2009年4月24日该幼儿园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包括洋洋在内的很多孩子出现发烧、感染性腹泻等症状。自出现发热等症状后,洋洋先后在北京市内多家儿童医院接受治疗,直到2009年10月13日才化验正常,但仍未痊愈。另外,在半年的治疗过程中,洋洋大量用药并长时间治疗,打乱了其正常生活,对孩子幼小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至今,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因食物中毒产生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112896.8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孙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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