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来海口打工的汪某,因不满酒店拖欠工资,私自配取钥匙,盗走酒楼物品。汪某因自己的法盲行为,付出了代价。昨天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48岁的汪某,来自江西,辗转在海口各酒楼打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来到海口市龙昆南路久久港酒楼,因不满酒楼拖欠其工资,便利用在该酒楼打工时私自配制的钥匙,打开酒楼一楼侧门,盗走两台40吋液晶电视机、一台DVD和一台功放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525元。随后,汪某将盗得物品存放于老乡的小卖部。同日18时许,在被害人的追问下,汪某将所盗物品送还酒店。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当日将盗得的物品送还酒店,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其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文刚 王晓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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