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原副县长高小明受贿241万元一案,经榆林市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高小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检察机关查明,高小明在担任神木县委常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先后13次收受13家企业、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总额达241万元。收受上述巨额贿赂款后,高小明又利用其主管交通、国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该案在法院公开审理期间,被告人高小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恨。后此案经榆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高小明受贿241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高小明能当庭真诚悔过、认罪,并有坦白罪行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加之高小明有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适当对高小明从轻判处,判处高小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同时,法院判处高小明受贿所得241万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高小明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许森枷 通讯员乔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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