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4月12日电 (章伟聪 陈静)来自美国珍妮女士和华特先生,在二手车买卖中,两人因认识不同发生了纠纷。
买车的珍妮认为,车价款应当包括上海牌照款,并且卖家应负责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华特的观点正好相反。珍妮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近日,双方在上海长宁区法院的调解下,顺利解决了纠纷。
2008年10月,珍妮和华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华特将自己名下一辆杭州牌照的富齐小型普通客车,以1.4余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在上海的珍妮。签约后,华特交付了车辆,珍妮支付了车款。由于双方未采用格式合同,对车价款中是否包含牌照款、过户转移手续由谁办理、如何办理车辆转籍手续等均未作出明确约定,珍妮与华特便按照各自的理解,一个安静地等待着,一个以为已经完事了。
几个月过去后,在珍妮的催促下,华特答应协助珍妮办理杭州牌照。但是,由于珍妮在中国的居留期限不符合要求,杭州牌照未能办成。之后,因有效期限的原因,珍妮需要换领新的护照,车辆过户登记一事被搁置了下来。
今年初,珍妮了解到,自己购买的车辆由于排放标准不符合上海市的政策规定,已经不能在上海上牌照了,便诉至法院。珍妮认为,自己支付的车价款包含上海牌照款,并且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负责将车辆的所有法律文件从杭州“转变”为上海,以保证车辆合法登记到自己名下,但被告没有做到,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
华特则认为,车价款不包含牌照款,且转移登记手续应由原告自行办理,自己已经交付车辆并“转移”所有法律文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系争车辆虽属国二标准的外地车辆,但因为是在2008年7月1日前新登记注册的车辆,因此在2009年11月1日前仍可转籍进入上海,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办理,目前已经无法在上海上牌照和过户登记了。
案情并不复杂,但处理起来却颇费思量。主审这起案件的长宁法院民一庭陈芸法官开庭审理后没有轻易下判。她考虑到,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因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车辆所有权通过交付也已经转移,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自身怠于履行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但是,这势必导致居住在上海的原告无法在上海正常使用该车辆,而且车辆仍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利于民事财产关系的稳定,容易引发诸多纠纷,社会效果不好。
如果从社会效果和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出发,支持原告诉请,将车辆强行返还被告,既对被告不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陈法官将自己的考虑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本市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客观分析了双方在签署合同以及之后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建议他们另行寻找买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减少双方损失。
陈法官的建议得到了珍妮和华特的积极相应,很快,他们找到了新的买家。本月初,珍妮女士与华特先生一同来到长宁法院,递交了他们签署的和解协议,珍妮同时撤回了诉讼。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