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受影响。”在谈到史进利是否会因曾被网上追逃而影响政审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的回答十分干脆。
在这位刑事诉讼法专家看来,史进利虽被误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但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实案情后,解除了史进利涉嫌诈骗的作案嫌疑,并撤销了对其网上追逃。这样一来,史进利在政审环节中遇到的“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一项,就不应再受该案的影响。用人单位在政审时不能仅凭是否被网上追逃就作出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判断,“严格地说,要看报考人员是否被起诉和定罪”。
至于公安机关如此就把史进利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是否太轻率的问题,易延友认为,九江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汇款单等证据后,对案件进行立案,联系犯罪嫌疑人敦促其自首,并采取网上追逃等侦查手段,“从现有的材料看,这些程序都没有什么问题”。
易延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网上追逃”这一侦查手段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该手段,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易延友告诉记者,网上追逃这一说法是近年来才开始使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说法。在他看来,网上追逃和网上通缉是同一个意思,如果未经通缉,公安机关是不能发布网上追逃的。本报记者 来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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