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所措的史进利本想通过信访来澄清自己。“对我家来说,信访途径代价太高了,我每月一千多元钱的工资连路费都不够,而且逐步走程序的话时间也是问题,可能事情解决了政审的期限也过了。”史进利说。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向网络求助。
史进利将自己收到神秘汇款单和莫名其妙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经历写成文字。3月27日,他让自己的村官同事以“我是飘飞”的网名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名为《我是一名被全国通缉的大学生村官(冒死揭露2010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中的骗局)》的帖子。帖子中史进利将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都写了进去。截至4月10日下午,这则帖子的点击量超过了8万次。
“我实在是感觉被逼得没有办法了,才将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发到了网上,希望以此引起九江方面的重视,形成舆论压力,使我的问题得以解决。”4月8日,史进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帖子上网后,很多网友纷纷将此帖转载,有网友将该帖转贴到山东本地的大众网济宁论坛上,目前点击量已超过20万次。
“这个事情多亏了网络,很多网上的人都说‘你们要是没钱,我给你们钱,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年过五旬的史进利的父亲是个地道的农民,但这段时间经常让儿子帮他上网看网友留言。
网络确实发挥了作用。
有网友将此帖转到九江论坛著名的“段郎说警事”栏目,经记者核实,该栏目的实名版主正是九江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段兴焱。段兴焱关注到了此事,并于3月30日在“段郎说警事”栏目以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名义发表了《关于网上被追逃的大学生村官一案的情况通报(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通报”)。
“第一号通报”通报了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初步调查情况。
通报称:2010年3月15日9时许,姚某(指姚新南,下同)到我局长虹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诈骗,诈骗金额为5000元,因涉案金额较大,长虹派出所民警将姚某带至我队,由我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据姚某反映,他本人是从事黑木耳收购生意的,2009年12月26日,他在九江市区乘车时结识一名自称“史某”(指史进利,下同)的山东籍青年男子,该男子得知姚某从事黑木耳收购生意时称其老家山东的黑木耳收购价比姚某在九江等地方的收购价低很多,姚某随即有意委托该男子在山东替其收购黑木耳。经双方商议,2010年1月24日,姚某在九江火车站旁一邮政储蓄银行将5000元人民币汇往该男子提供的地址“山东汶上县郭仓乡政府史某收”。然而,款汇出后该男子不仅未按约定替姚某收购黑木耳,反而在姚某打电话询问时装作不认识,再后来拒不接听姚的电话。姚某认为该男子对其进行诈骗,并向我队提供了相关证据。因其是在我队辖区内的邮政储蓄银行汇的款,所以向我队报案。
4月8日,史进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称,在九江参加笔试期间,他从未乘坐过车,也没有遇到姚新南与他商谈黑木耳生意。
4月10日,与史进利同行去九江参加笔试的考生路笃川向记者证实,他和史进利从山东到九江后是步行去找的旅馆,而且旅馆就在考点九江一中旁边。由于两人是高中同学又同在外地考试,他们形影不离,在九江期间没有乘坐过公共汽车,更没有遇到过商谈黑木耳生意的人。
“第一号通报”还写道:接到报案后,我队首先对报案人姚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制作了报案笔录,对案件开展初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0年3月19日立为诈骗案侦查,根据姚某提供的史某信息并经其指认,依照法律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史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后,办案人员先后与郭仓乡人民政府和郭仓派出所取得联系,证实史某的身份是一名乡村干部,目前正参加公务员考试。3月25日,办案人员最终与本案嫌疑人史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告知其涉嫌诈骗,敦促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调查。电话中史某答应过后几天到我队接受调查,怕其不放心,民警还建议其可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陪同下一起到我队配合调查并与其工作所在地郭仓派出所进行了联络,但到目前为止,史某仍未到我处接受调查。鉴于以上原因,本案真实情况尚不明朗,有待进一步查证,目前公安机关正抓紧进行侦查,同时希望案件相关当事人尽快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争取早日还案件以真实面目。
3月31日,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两名干警到汶上县郭仓乡找到史进利了解情况,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史进利称,九江警方重点询问了他2009年12月26日的行踪。
史进利对记者说:“在经过拍照、提取指纹后,九江警方当天下午就把我在网上在逃的信息撤了下来。”
作为印证,段兴焱4月2日在“段郎说警事”以庐山分局刑侦大队名义发布了“第二号通报”,通报称:“3月30日,我队派出警力赴山东开展调查,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史某本人的积极配合下,现已查实史某诈骗事实不成立,解除其作案嫌疑,并当即撤销了对其网上追逃。”
虽然史进利被排除了涉嫌诈骗的嫌疑,但此事发生、发展的过程仍耐人寻味。网友“九江土著”在“段郎说警事”栏目发帖称,还有3个问题仍待解决调查:一、史某考公务员政审如果没能通过,该如何处理?二、姚某的诬告行为如何处理?三、姚某背后有无其他受益人?姚某的行为一定有通晓人事、公安的人出谋划策,一定要追查到底、彻查清楚。
史进利也有类似的疑问,他认为“姚新南应该不是普通人,对人事、警察、政审等环节都很了解”,而目前他最担心“自己的政审是否会受到影响”。
据史进利称,前来汶上县办案的九江刑警黄涛曾告诉他,政审应该不会受到影响,“庐山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致函吉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说明情况”。
4月9日下午,段兴焱在“段郎说警事”以庐山分局刑侦大队名义发布了“第三号通报”,通报称,“根据我队询问被害人史某的有关情况和调查证实,姚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我队于2010年4月1日对姚某刑事拘留,经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姚某已于4月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 田国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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