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3月31日电 (记者 李飞云 赵晔娇 汪恩民 )来温州打工的吴姓女子,自在网络上爆出被老板“强奸”长达两年,日前到公安报警不予立案,昨天小吴已到温州龙湾检察院,希望检察院能监督公安立案;温州龙湾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林一鸣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检察院已接受材料并与警方联系。律师、专家则认为维权要及时。
事件回顾
小吴是安徽人,2007年大学毕业,2008年3月和男朋友一起来温州找工作。不久,就进了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她先是干杂务,后来因为念过大学,还有专业英语八级的证书,就当了秘书。
小吴在网络上发帖称在这家公司工作期的两年内,曾先后近三十次被公司董事长张某“强奸”,对于这些和董事长发生关系的过程,小吴拿出了一些手机拍摄的模糊照片,而有些发生在走廊位置的,公司的监控录像都有记录,而且她还在电脑里记录了每次发生的日期。“2008年至2009年初一共记录了20次,之后还有10来次。”
她在网络上称最后一次,因为QQ视频未关,通过视屏,张某对她的动作被印度朋友看到,在朋友的鼓励下,她决定维权。
3月26日,小吴终于报案,不过经当地警方的调查,最终未能立案。
为何两年之久未报案
对此问题,面对媒体的镜头,小吴给出四点解释:工作不容易,当时怕反抗丢了饭碗;这个公司办公环境好,比较自由;公司同事对自己很照顾;董事长虽然不好,但是总经理对自己期望很高,觉得自己受重视:“我隐忍着,希望哪一天业务成熟了和男朋友一起寻找更好的地方。”
证据不足公安不立案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3月29日给出不立案的理由是:
从主观内容上看,证据不支持认定张x华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从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陈述看,双方连续发生性行为时间跨度长,自发生性行为以来吴xx一直没有报案,也没有对其他人说出被强奸的情况,直到最近被印度朋友拍到亲昵镜头后才报案。另外性行为大都发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时间,吴xx具备自救和他救的时空条件,但其没有实施自救和他救行为。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吴xx想到的不是去报案,而是要求张x华给他买避孕药。
从客观行为看, 证据不支持认定张x华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及其他手段置吴xx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陈述看,在这么多次的性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使吴xx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张x华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吴xx进行要挟。
律师、专家认为维权要及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陈建文律师对此事这样分析道,作为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关键在于第一时间,要勇于站出来,如果对方涉及到威迫等手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想社会求援,或报警或向相关部门提出,两年以后,证据模糊对她很不利。“这就很难说清楚,三十多次,到底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或半推半就,很难界定,对于本案来说,从案发到现在,第一次不排除强奸的嫌疑,但第二次、第三次都还有时间,公安不立案理由比较充分。”
记者采访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名教授,他对此这样认为:证据条件很关键,如控诉“强奸”,违背妇女意志的,则还需辅证来证明,如抓痕、暴力、或通过迷药、酒后等等,“如果只是为一个好的工作,则很难说这就构成了强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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