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私分国有资产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二中院维持原判,被告方已委托律师申诉
《大众电影》杂志原社长蔡师勇因涉嫌动用554万余元国有资产为职工买商业保险,日前被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蔡师勇和家人坚持认为其无罪,表示将继续申诉。
检方指控,蔡师勇、贾文华(杂志社财务负责人)在大众电影杂志社任职期间,于1997年至2000年,违法使用国有资产为该社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数额总计人民币554.7万元。
蔡师勇称,大众电影杂志成立于1984年底,属于国家不核拨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到2004年才被纳入社保单位。他认为自己为杂志社职工购买保险并非犯罪行为。其律师也提出,此举是为了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而且购买保险前向上级财务部门作了请示汇报,并不是侵吞国有资产。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大众电影杂志社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确系国有,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蔡师勇有期徒刑4年,并罚金4万元。蔡师勇提出上诉,但二中院审理后予以维持。目前,蔡师勇家人已委托律师继续申诉。 (记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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