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合作”拐卖儿童 被告庭上称“慈善行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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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合作”拐卖儿童 被告庭上称“慈善行为”
2010年03月26日 11: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石家庄3月26日电(牛琳 梁哲瑜)河北4被告建立“南北大通道”收买、贩卖女婴获刑,然而庭审中竟认为此举是在“做好事”。25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秀兰、杨明兵、吴庆学、程振芳拐卖儿童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杨秀兰回云南省探亲时与被告人杨明兵共谋从云南贩卖女婴到河北省牟利。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杨明兵伙同他人多次携带收买到的女婴到石家庄市,电话联系被告人杨秀兰、吴庆学后,由二被告人接送到灵寿县,通过程振芳联系买主,共同贩卖。

  其中,被告人杨明兵参与拐卖儿童5名,非法所得人民币42 000元,被告人杨秀兰、吴庆学参与拐卖儿童5名,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程振芳参与拐卖儿童4名,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

  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被告人杨秀兰、杨明兵犯拐卖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吴庆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程振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为拐卖行为是自己处于慈悲心而为,是在做好事,是想帮助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孩子找到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认为,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兰、杨明兵、吴庆学、程振芳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接送、贩卖婴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故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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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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