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越野车肇事者涉危害公共安全 记者采访遭伤害(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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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越野车肇事者涉危害公共安全 记者采访遭伤害(2)
2010年03月24日 02: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伤者王先生在接受治疗。中新社发 张杰 摄
记者在事件采访过程中遭遇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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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者家属 希望解决困难

  3月23日上午,记者又一次赶到阜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看到事故中64岁受重伤的周玉娥,依然躺在3楼的重症监护病房里。据医生介绍,周老太伤情是否严重,已多次告知病人家属作好心里准备了。“医院给我们下两次病危通知书了,能有一点希望,我们摔锅卖铁也要给她治疗。“面对记者周老太的三儿媳高美又一次流下了痛苦的泪水。“我们家里的确也没有钱了,一天就要花费1万多,亲戚朋友都借完了。我们该怎么办呀?”高美说,希望政府出面解决这些伤者家属面临的困难。

  “我的妻子在这次车祸中也是受害人,并且已怀孕3个多月。”受害人丈夫洪涛伤心地说,23日上午,刑警队已取样正在进一步鉴定中。

  政府部门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事故发生后,安徽省及阜阳市主要领导高度关注,22日上午,阜阳市委书记宋卫平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积极调查并处理善后工作。同时,该市检察院也已提前介入。

  “目前已办理移交手续,案件被送颍州区刑警大队。”阜阳市政府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案发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肇事者控制,目前在医院治疗,期间24小时派人看守。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起案件从目前来看,已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一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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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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