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桩民事纠纷被慈溪市法院五年三审成谜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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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桩民事纠纷被慈溪市法院五年三审成谜案
2010年03月18日 0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3月18日电(记者 鲁子牛)浙江慈溪一桩并非十分复杂的民事纠纷,却从慈溪人民法院一直打到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前后经历6次司法诉讼至今未了。

  客运车辆前后承包人交接

  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新国线)的杭州至上海浙A22561号牌客运班车的经营原承包人徐木雷,在2005年5月通过中介人岑光辉以14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浙江慈溪人戎夫迪、赵孟群、魏根权三人承包。

  随后,赵孟群、魏根权、戎夫迪三人签订了股权协议合伙经营客运车辆。赵孟群出资80万元,将款汇入新国线的账号,魏根权出资50万通过戎夫迪之手交给了徐木雷。

  因为赵孟群、魏根权两人不懂客车营运经营,所以他们委托戎夫迪出面与新国线签订了5年的承包期合同,同时负责车辆客运经营。

  在戎夫迪经营车辆客运期间与赵孟群、魏根权两人发生了经济纠纷,他们三人之间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赵孟群、魏根权把戎夫迪告上法庭。就这样,一桩民事纠纷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慈溪法院一审

  2006年3月22日,原告魏根权诉戎夫迪欺诈订立合伙协议,认为新国线与戎夫迪签订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8条,客运班车不得擅自转让,故合伙购车协议也应无效。 原告赵孟群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要求撤销与戎夫迪签订的合伙协议、返还出资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

  慈溪法院当年4月6日认定原告魏根权等人主张的欺诈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魏根权和赵孟群的诉请;认定客运班车转让是否有效与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

  “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客观公正。” 2010年2月8日,新国线胡总经理告诉记者。

  慈溪法院二审

  2006年12月20日,原告魏根权、赵孟群两人第二次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并以合伙体协议无效为由,同诉戎夫迪与新国线返还80万人民币。

  2007年6月20日,慈溪法院认定该合伙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8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的规定,判两被告共同返还赵孟群80万元。

  “赵孟群、魏根权、戎夫迪他们三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硬把我们公司绑在一块。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案由模糊,使我感觉莫名其妙,他们的车辆营运经济纠纷是内部的事情,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2010年2月8日,新国线胡总经理向记者说。

  其后新国线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公司与戎夫迪之间签订合同无效,对于二审判决,新国线认为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9年3月浙江省高院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发回慈溪市法院重审。

  慈溪市法院三审

  2009年6月10日,慈溪法院立案受理了省高院发回重审案。赵孟群诉戎夫迪、新国线两被告返还本金80万元及赔偿利息。随后,魏根权诉戎夫迪、新国线两被告返还本金50万元及赔偿利息。

  慈溪法院其后判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赵孟群人民币80万元、魏根权人民币50万元,同时,赔偿两原告利息损失从 2005年4月4日起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戎夫迪无责任。

  “这一桩案子,让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判的更糊了,省高院认定本案合伙体纠纷和客运车辆营运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事实上,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案由清晰;第二次、第三次前后两次越判越糊。”3月3日,新国线总经理胡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到很无奈,“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本案和第三审理本案至今始终把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叫我们返还赵孟群和魏跟权的本金及利息。他们之间的事情硬把我们捆绑在一起审理,这是什么理呀,我们没有办法,只有继续走艰辛地上诉的路了。”

  本案原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回避了记者采访。

  道路管理部门认定合同有效

  2010年2月9日记者采访了浙江道路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与戎夫迪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浙江省道路管理局办公室卢主任如此向记者表示的 。

  “这个类型的承包合同在客运行业是普遍现象,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卢主任认为,“慈溪市人民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18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的条款来作为本案定案判决的依据是不准确的。”

  同时他认为:“客运车辆私下转让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案的客运车辆没有转让,因为车辆单位和车辆营运证上的单位还是新国线公司,单位没变就证明没有转让。车辆如果出了事责任还是由新国线公司承担的,我们也是直接找他们公司,不会去找经营的。”

  “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要发展,在前承包人没有能力承包时,将车辆继续用责任承包的方式,由其他人员继续做好承包车辆客运经营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是合法的。”浙江省道路管理局运输管理处王处长也向记者这样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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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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