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王蓓)16日下午,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对一村二名干部及经济合作社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据了解,被告人林其达担任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党总支书记兼昌兴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职务;被告人王国炎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2001年,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由原慈溪市观海卫镇严家村、桥上村等村合并设立。该村成立后,一直由被告人林其达担任村党总书记。2003年3月,时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林其达主持召开村三套班子会议,会议决定,为改善村集体经济状况,增加村级经济收入,由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出面与在该村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向土地受让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者转让费作为该村经济收入。
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未经批准,代表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的48.616亩集体土地(其中,基本农田41.003亩,其他土地7.613亩)非法转让给沈某等20多人从事非农建设或作其他用途,该村经济合作社从中非法获利计人民币45.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协助有关部门已将部分土地恢复原状,并退还部分土地受让人所交纳的转让费或管理费。
2009年6月,被告人王国炎、被告人林其达先后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其达、王国炎系代表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林其达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国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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