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3月15日电(记者 何蒋勇)日前,《宁海一人大代表“法庭殴人” 迫于压力未参加县两会》、《宁海“打人”人大代表约见中新网记者回应称未打人》两稿经中新网刊发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今天,本网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独家获悉,3月13日,该院依照相关规定,对事件当事人之一的梅法明处以5日的司法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
今天,记者从宁海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了解到,2009年12月22日下午,宁海县法院在第八审判庭组织原告王小姣与被告周华富进行证据交换时,案外人梅法明闯入法庭与被告周华富等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梅法明的行为已扰乱法庭正常秩序。依照相关规定,3月13日,对梅法明处以5日的司法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宁海公安局多名工作人员,无法得到证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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