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3月4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汪佳)日前,浙江开化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奇的汽车盗窃案,两名被告人竟然分别为失窃汽车的车主和抵押权人。因合伙盗窃汽车,车主姚大(化名)和债权人姚二(化名)分别被开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辆三菱轿车 两次抵押后被寄售
姚大和姚二均是开化县某村村民,没什么文化。姚大还因聚众斗殴被判过刑。07年8月,姚大买了一辆三菱蓝瑟轿车,总价92300元。当时以该车作为抵押向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揭贷款6万元。第二年6月份,姚大提出向姚二借款,双方约定以该车作为抵押,姚二借给姚大2万元。
半个月以后,姚大又开始借钱,这次找到了开二手车交易行的傅某。傅某答应借钱的同时要求姚大将三菱轿车放在其处寄售,如过三天后无法还钱则以车抵债。姚大按照傅某要求将汽车、行驶证和一把车钥匙交给了傅某,并与之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从而借得人民币3万元。三天后,姚大因无力还债,遂打电话给傅某,称自己将车卖给他,并要求傅某帮其归还开化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随后,姚大的妻子将信用社的按揭贷款存折等材料交给了傅某。
车主债主合伙“偷”车出卖
几天后,姚二偶然间得知姚大已将轿车寄售给了傅某,着急了,找到姚大要求归还2万元的借款。姚大此时哪有能力归还借款,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一条妙计计上心头。姚大偷偷告诉姚二:他去想办法把车子开回来,由姚二来联系买家,把车子卖掉后归还2万元借款。姚二一听,觉得此计可行,自己的2万元有了着落,高兴地答应了,并积极地联系好了买家。
双方打定主意后的一天,姚大和姚二在开化县城看到了姚大的三菱轿车,姚大取出事先留下的另一把车钥匙打开汽车,两人把车一直开到了乡下老家。次日,又将车开到衢州补办了行驶证,后开到杭州将车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姚二联系的山东人诸某。所得的款项姚大留下5000元,剩余的1.6万元作为归还姚二的借款。拿到钱,两人心满意足回家了。
偷回自己的车辆依然犯法
姚大和姚二一直为自己想出这样的计策而得意,直到一年后公安干警登门,他们还是一头雾水。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他们一直没想明白,姚大只是偷偷“拿”回自己的车辆,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姚二拿到的1.6万元只能算是姚大归还给他的钱,怎么就成了赃款?想来想去,这件事顶多也只能算是民事纠纷啊。
从法理上分析,三菱轿车确实仍然归姚大所有。轿车在寄售给傅某之前,先后抵押给了开化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姚二。虽然姚大后来打电话表示要将车卖给傅某,并交给其相关证件,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案中姚大没有征得信用社和姚二的同意私下卖车给傅某,傅某也没有为姚大偿还信用社和姚二的借款,该车的买卖并未生效,此时,轿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姚大。
既然轿车仍归姚大所有,那么姚大秘密开回自己的车卖掉,还算盗窃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姚大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但傅某对该车享有占有权,可以对车辆使用和管理。姚大和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由傅某占有的车辆,并以2.1万的低价销赃给他人,使得实际占有该车的傅某因丢失车辆而承担不能返还的赔偿责任。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因此姚大和姚二两人均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为抵押权人的姚二,本来完全可以通过主张自己的抵押权拿回2万元,可一时糊涂犯了错,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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