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青春年少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好时光,却伙同他人去偷抢,结果锒铛入狱。2月24日,记者获悉,经四川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决江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已缴纳);追缴江某等人犯罪所获赃物电脑1台机电脑主机1台,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已发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江某系四川武胜县人,2008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江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小康”(另案处理)在武胜县沿口镇印山公园坝子内,看见陆某、李某、王某在公园坝子的石凳上耍手机。由“小康”提出抢劫手机,随后,“小康”找到陆某以打电话为由将其手机借起往滨江路方向走。走到石梯子边时,陆某和李某将江某等三人追上,要求归还手机。江某等三人遂用木块、拳头等对陆某和李某实施殴打,并由“小康”对二人进行搜身,抢走陆某现金8元、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61元。
200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江某伙同绰号叫“扁脑壳”的陈某某、陈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三人窜至沿口镇30米大街汇通快运公司门市,采取抬卷帘门入室的方式将门市内李某某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572.96元。
200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江某伙同陈某某、陈某以及绰号叫“贾老炼”的江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窜至沿口镇50米大街川东窗帘门市,采取抬卷帘门入室的方式将门市内李某某的一台华硕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该主机价值2325.12元,同时查明,江某等人将盗窃所获的一台组装电脑以及一台电脑主机销赃给唐某某,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李某某。
江某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作案中作用较小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武胜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张春平 记者 刘侠)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