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原告胜诉性骚扰案背后的较量(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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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首例原告胜诉性骚扰案背后的较量(2)
2010年02月11日 10:0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三千元赔偿引来质疑声胜诉背后凸显证据困境

  据记者了解,在此案之前,广州受理的性骚扰案都是以原告败诉收尾,而在网上搜索“性骚扰案”,几乎所有的标题也都有“败诉”二字———“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终审败诉”、“女病人被摸下体状告医生性骚扰一审败诉”……一位网友对此的留言则可谓一语道破天机:“证据不足!又是证据!何以堪愁———唯有证据!”

  可以说,缺乏证据,正是性骚扰案共同面临的困境。

  在萝岗区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对陆路指控的横山宏明在公司内多次在公开场合对其性骚扰的诉求,法院没有给予支持的原因正是“证据不明确”;而陆路对被告在忘年会上的性骚扰指控,幸亏有当晚同事拍下的三张横山宏明的疯狂照片,才得以确认,并帮助陆路最终锁定了胜局。

  该案的审判长朱江告诉记者,原告陈述横山宏明在办公场所多次对其实施性骚扰行为,但没有提供其他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横山宏明仅承认在工作中为不打扰办公室其他同事,有时轻拍原告肩膀以引起其注意。结合其工作场所公共且开放式的特点,各同事之间的视线并无遮挡的情况,对原告该部分事实陈述,法庭没有予以认定。

  而之所以认定横山宏明在公司忘年会上的行为对陆路已构成性骚扰,是因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清晰显示被告横山有从背后勒住原告脖颈使其贴近身体、从背后抓住原告手臂揽住原告的行为,该行为确有不当,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后果。

  “3000元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太少了?”

  “你看看照片就知道,情节这么恶劣,加上受害人被开除,这点钱连她被开除的慰问金(如果有的话)都不够。”

  “性骚扰案,取证实在太难!甚至给你提供证据的人都有压力,难道最后只能得到区区3000元赔偿?”

  ……

  一审判决后,3000元的精神赔偿引发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清晰显示被告横山宏明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造成精神困扰,使其不能继续正常工作。原告要求被告横山宏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有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3000元。”对于赔偿金额,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判决已经是难得的突破了。”广东律师耿爽认为,由于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而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质,而不是惩罚性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很难获赔。即使是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损害案件,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也都在10万元以下。而若是身体损害却不构成残疾的精神抚慰金,一般都不会支持。所以,这次萝岗区法院就人格权受侵害判赔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了。

  另外,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在公司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因此,公司主张其已建立了适当的环境、制定了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妇女的性骚扰,不应对被告横山宏明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

  虽然法院并未全部支持陆路的诉讼请求,但这份判决还是让她长舒了一口气———这口闷气已经在她胸中憋了一年多。

  陆路同时又感到担忧:“横山宏明至今仍在正常工作,判决也没有履行,而3000元的赔偿对他来说只相当于零花钱。这么轻的惩罚会不会让他觉得无所谓,从而纵容他这种行为呢?”

  案外人语

  从世界各国反性骚扰立法来看,我国反性骚扰立法起步较晚。

  2005年8月28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反性搔扰条款。

  然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虽对性搔扰作出了原则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对性搔扰的定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我国反性搔扰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性骚扰发生在隐蔽的场合,当事人仅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从而导致性搔扰诉讼受害者屡屡败诉。所以,强化受害者的证据意识是性搔扰诉讼成败的关键。

  此外,各国反性骚扰法律对性骚扰行为人所在单位不处罚行为人都追究法律责任,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我国法院在性骚扰诉讼中,从未追究过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责任,这不能不说是缺憾。法制日报记者 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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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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