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过去一年多了,我还常被噩梦惊醒。”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广州首个在性骚扰案中胜诉的原告陆路(化名)一脸憔悴。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日籍上司横山宏明需要向曾经的女下属陆路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这起案件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据记者了解,认定性骚扰并判决精神赔偿在全国还是首次。因此,这起案件判决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有专家甚至指出,在相关立法并不健全的我国,此案是司法实践的一大突破,将成为经典案例而影响深远。
记者近日对此案进行了采访,了解到了在原告胜诉背后的“拉锯战”。
面对骚扰她选择沉默百般忍让却换来开除
今年28岁的陆路来自广西,抱着对日文的兴趣,她在南宁的一所大学学习了日语,并期望有一天能在日资企业工作。
2001年,这个愿望实现了。由于日文流利,工作能力强,经过几次跳槽,她所供职的公司的条件越来越好。那时,陆路感觉自己的人生充满了阳光。
然而,从2008年8月开始,这样的生活一去不复返。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7年4月。那时,她入职广州森六塑件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一个叫横山宏明的日籍上司出现在她的生活中,而这也就成为了她噩梦的开始。
“刚开始我不是很在意他,可是一个多月之后,他就经常对我动手动脚,摸我脖子摸我腰,拒绝他之后,就阴阳怪气说我太冷漠了,当时感到心理压力很大,很怕去公司上班。”陆路说。
据陆路讲,她所在的办公室是开放式的,对于横山宏明的行为,“周围的男同事都会看到,但有的只当看笑话,有的则私下里教我反抗的办法”。
从那时开始,陆路就开始常做噩梦,“有几次我在埋头工作时,他突然从后面摸过来,吓得我全身发抖”。
“忍一忍吧。”面对这样的状况,亲友和同事更多的是劝慰。就这样,陆路选择了忍让,而这或许也代表了在性骚扰事件中多数女性受害者的态度。
到了2008年12月26日,公司年终的聚餐,陆路终于忍无可忍了。
在起诉书中,陆路这样写道,在公司年底举行的聚餐期间,横山宏明又对原告陆路进行了更加严重的性骚扰,强行卡住她的肚子进行身体接触,当陆路拼命反抗及呼喊救命挣脱后,横山宏明又狠命地抓着她的手要拉其到身边,陆路拼命抗拒才艰难挣脱出来。然而横山宏明依然满场地追着她并再次卡住陆路的脖子强行进行身体接触。
事后,陆路告诉记者,那一次她整整哭了两天。
“孩子,不能再忍了。”得知此事后,陆路的家人感到不能再忍让和姑息横山宏明的行为。
不久,陆路向公司反映了横山宏明的行为,并通过律师向公司及横山宏明进行了交涉,希望通过公司向横山宏明施加压力,让其给出有诚意的书面道歉及保证,并对此事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结果却大大出乎陆路的意料———她的“申诉”不仅没有得到公司的重视,相反,她本人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接到辞退消息的那天晚上,陆路彻夜未眠,她不明白,作为受害者的自己为何会走到这步田地?
在咨询了律师后,陆路意识到,横山宏明的性骚扰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其供职的森六公司,由于没有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来预防和制止员工对妇女的性骚扰,在这起事件中亦有过错。
据此,陆路将横山宏明和森六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向她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横山宏明对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公司表态制度“一应俱全” 上司坚持行为“合情合理”
2009年年底,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性骚扰案。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了当天庭审上针锋相对的辩论。
法庭上,陆路供职的森六公司表示,陆路要求公司与横山宏明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提出了三大理由。
首先,森六公司自2005年8月就成立了工会,制定了工会章程,明确了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同时规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接受女职工的投诉和法律咨询;此外,在办公场所的设置布局上公司也充分考虑了制止和预防性骚扰等行为发生的问题———原告的日常办公场所附近并未设置任何阻挡视线、隐蔽的屏风等,整个办公室是开放式的,员工之间可以看到周围同事的行为举止。
其次,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作出了迅速、积极的反应和处理,组织当事人双方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情况反映和协调会,让横山宏明在会议上对原告进行了口头道歉,并允许原告1月12日前进行答复。而原告未按照约定的日期进行答复,直至2009年1月22日一直未返回公司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森六公司是基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最后一点,性骚扰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侵权行为。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法对原告实施性骚扰行为。此外,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而在森六公司陈述之后,另一名被告横山宏明也是“有话要说”。
他辩称,在办公室工作期间他没有对陆路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原告没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忘年会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他没有侵犯原告人格权的意图,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其所主张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且他的行为不违法,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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